#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
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解决方式。很多人往往把“公开判决”=“人民监督”=“反腐”。
实际上真正腐败的背后有资源的法官,抗舆论压力更强,更懂得如何规避风险,而往往被攻击的法官是年轻的一线基层法官,而且这类法官还在处理高冲突案件。
结果是:惩罚了敢于审判的,宽恕了不敢审判的,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那么我是一个法官,我肯定采取: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说出来的风险更大。
很多人想象中的公开,最容易暴露的并不是最有破坏力的腐败,而是最低级的个人化违规,而真正的腐败会因为“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在腐败”,所以会刻意的制造:立案合法,管辖合法,回避合法,程序合法,裁判理由高度的模板化,抽象化。
在选择哪种解释,证据采信到底是宽还是严等等问题上,公开再多的文书也看不出为什么会偏向这一边,这类的判决根本不可能被网民所识别。
因此会导致某些“强势主体”在每一个案件上,单看都说的过去,但是合并起来就明显失衡。
在判决之前,只要口头沟通,案件定调,提示风险,那么判决出来以后,文书完美,说理标准,无懈可击,因为腐败早在判决之前就已经完成了。
越是公开文书,越是容易制造已经透明的幻觉,随便几个问题:案件分配,审限,排期,是否合议庭,启动审委会,这些东西不会体现在判决里面,但是对于案件的后果影响非常大。
你会看到“某一些强势主体”就是胜诉率高,不客气的说,就算把所有的证据和审判结果都摆在你脸上,你都看不出到底问题在哪。而倒霉的就是那些敢于审判,触碰结构性问题的法官。
一个腐败分子,不一定长得像就像个腐败分子,很有可能看起来“正义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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