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6-01-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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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裁判文书上网,不该隐去法官名字和案号。

当一份判决书悄然抹去审判者的姓名,模糊了案号的数字,它便不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而更像是一道被层层遮蔽的司法剪影。公众看到的,是正义的轮廓,却再也触不到它的面孔。这背后,牵动的不只是形式上的完整,更是司法公开原则的根基是否动摇。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而裁判文书上网,正是这一宪法原则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与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亦强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从何谈起?倘若连谁判的案、案从何来都无从查证,监督便成了空中楼阁。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责任。法官终身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署名,是责任的起点。一份没有署名的判决,如同医生不开具签名的处方,权威何在?公信何存?当错案追责需要溯源时,一个“XXX”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是程序瑕疵,更是对司法责任制的消解。而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法官姓名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其公开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它不落入《民法典》所保护的隐私权范畴,也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禁止处理的敏感信息。相反,它是司法透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至于案号,更是每一起案件的“身份证”。它串联起立案、审理、执行全流程,是司法数据库的索引核心。一旦模糊,类案检索系统将失灵,律师无法提交有效类案参照,当事人难以预判裁判尺度,“同案同判”的法治理想也将落空。有观点称此举为保护法官安全或避免大数据分析,但保护个体不应以牺牲制度透明为代价。若真存顾虑,可通过技术手段脱敏处理,而非粗暴隐匿。最高法近年来反复强调“深化司法公开”,并在六五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完善隐名规则——但对象是当事人,而非审判者。目前并无任何规范性文件授权隐去法官姓名或案号,此类操作实属对政策的误读与越界。

司法,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在阳光下经受检验的过程。每一份署名的判决,都是法官向公众递出的法律答卷。我们尊重隐私,但更敬畏真相。公开,才是最好的防腐剂。http://t.cn/AXbaH9WG http://t.cn/AXbKulls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