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联九五违法用工质问函#鸿联九五[超话]##鸿联九五#
致:河北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张家口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贵司”)@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在社交平台发布《致鸿联九五的一封信》,就个人遭遇的违法用工问题向贵司提出质疑。鸿联九五(冀豫)官方号回应索要联系方式,承诺由专人跟进处理。然而,在本人两次明确告知诉求与疑问后,贵司便中断沟通、拒不回应。直至 2026 年 1 月 6 日下午本人主动电话联系,贵司专人仍以 “不受理、不回复” 为由推诿,要求本人通过线下仲裁渠道解决,对明确的违法事实与完整证据刻意回避、拒绝承认。
作为中信国安旗下国有企业,本应带头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却凭借国企身份漠视法律、轻蔑劳动者权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亦背离国有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揭露贵司长期违法用工的真相,现向贵司提出正式质问,并向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举报。
一、劳动关系证明
本人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入职张家口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担任@高德打车 出行项目业务管理岗,与贵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证据附后:劳动合同截图)。河北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属同一法人及管理层管控,共同实施违法用工行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六大违法用工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一:入职两个月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1. 事实经过:本人 2023 年 6 月 8 日入职,贵司直至 2023 年 8 月 8 日才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据附后:员工系统入职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 个月为法定合法宽限期,贵司逾期 2 个月签约已构成违法。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违法事实二:入职两个月后才缴纳社保
1. 事实经过:本人 2023 年 6 月 8 日入职,贵司直至 2023 年 9 月才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证据附后:社保缴费记录截图)。《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缴费起算时间为入职当月,贵司逾期 3 个月缴纳社保已严重违法。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违法事实三:在职期间无故断缴社保,未足额缴纳
1. 事实经过:2024 年本人在职期间,贵司无故断缴 2 月、3 月社会保险(证据附后:社保缴费记录截图,显示断缴月份)。社保缴纳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缴纳,贵司断缴行为直接导致本人社保权益受损,且未依法补足。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四)违法事实四:在职期间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1. 事实经过:自 2023 年 6 月 8 日入职至今,贵司从未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据附后:公积金缴存记录查询结果,显示无缴存记录)。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法定福利,贵司长期未缴纳已违反强制性规定。
2.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事实五:违法辞退,擅自代交离职申请,侵犯姓名权
1. 事实经过:2025 年 3 月 26 日 15:17,本人上级管理人员催促提交离职申请,本人明确未同意。2025 年 3 月 31 日 11:02,贵司同事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在公司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当日 14:41 告知本人 “系领导安排提交”。整个离职过程,贵司未取得本人书面同意,擅自替代提交离职申请,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且至今未出具合法离职证明(证据附后:与上级及同事沟通记录、系统离职申请截图)。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本人书面通知,公司无权替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贵司擅自代交离职申请属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违法事实六:无故克扣薪资,未告知原因
1. 事实经过:2025 年 3 月,本人实际应发薪资与贵司《岗位薪资说明书》中约定的薪资标准不符,贵司无故克扣部分薪资,且至今未向本人书面或口头告知克扣原因及依据(证据附后:岗位薪资说明书截图、银行发放流水,显示薪资差额)。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违法用工并非个例,系贵司长期故意为之
本人曾担任贵司管理岗多年,深知贵司违法用工行为已持续多年,并非偶然。仅 “入职后延迟缴纳社保” 一项,贵司普遍要求员工入职 2-6 个月后才办理社保缴存,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据百度搜索 2024 年公开数据,河北鸿联九五公司员工规模达 2300 余人,若按最低社保缴纳基数计算,仅延迟缴纳社保一项,贵司每月便可 “节省” 上百万成本。本该是劳动者基础保障的社保福利,竟成为贵司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性质恶劣,损害数千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社交平台(某博、某音、某红书、某头条)大量用户反馈显示,贵司违法用工问题频发:大量员工反映 “入职 3 个月后才签合同”“社保断缴、未缴公积金”“离职时被强制要求自写离职申请”“薪资无故克扣” 等问题(证据附后:平台用户投诉截图、留言记录),与本人遭遇高度一致,证明贵司违法用工系有组织、有预谋的长期行为,而非个别部门或人员的偶然失误。
四、质问与诉求
1. 贵司作为中信国安旗下国有企业,为何公然漠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长期实施违法用工行为?是否依仗国企身份有恃无恐?
2. 贵司对本人提出的六大违法事实及完整证据拒不承认、回避回应,是否源于对法律的轻蔑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屑?
3. 贵司长期延迟、断缴社保、未缴公积金,克扣薪资,违法辞退,已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为何至今不整改、不担责?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向贵司提出以下 ultimatum:
1. 自本质问函发出之日起 7日内,回复所有违法事实的核实情况及处理方案;
2. 7 日内为出现的违法用工行为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理;
3. 7 日内对侵犯本人姓名权进行致歉。
若贵司仍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本人将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立案调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中信国安集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媒体曝光贵司违法事实,追究贵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更应恪守法律底线、承担社会责任,而非利用身份优势侵害劳动者权益。本人将坚决维权到底,直至贵司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维护自身及所有被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烦请@中国劳动保障报 @工会在线 @人民日报 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