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法官教材中担保和保证这一部分,恰好山东高法发了这个公众号,恰好我之前有个相似案件研究过这个问题,公众号在这里http://t.cn/AXbNIDAQ
民间借贷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不是必然无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区分两种情形来认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是当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当担保人具有过错时,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背后法理是可以理解成
1️⃣从属性是担保的根本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原则上跟着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担保人的责任源于主合同,而非独立责任。
2️⃣责任性质是缔约过失
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不是“保证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债权人因信赖担保有效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
3️⃣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担保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担责,无过错则无责任。常见过错: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促成主合同成立或提供中介服务等。
再说白话一些:主合同要是无效了,担保合同跟着也会无效,担保人要不要赔钱分两种情况:
1. 担保人本身没过错的,一分钱不用赔;
2. 担保人有过错的,要赔钱,但最多只赔债务人还不上的那部分钱的三分之一。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