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老百姓和学者容易出现意见分歧的某个重要原因在于,老百姓就像甲方,或者说从国家性质来说就是甲方,在思维上是结果导向的,而这种结果导向又由其所在的客观环境决定。
因为她们没有机会近距离接触立法程序,不了解什么一审二审三审上会的机制,也无法像某些在学术界地位举足轻重的学者一样发挥那么大的影响力。
因而她们能直观感受到并且作为认知基础的,也就是基层执法的实效。在她们的认知里,立法和司法等概念是存在混同的。
但是学术训练却或多或少地促使学者,从应然和实然、主观和客观等维度辨析问题。学者们会下意识地区分立法和执法问题,把立法端和执法端的问题同分得明明白白,或者说——脱得干干净净。
当然这也有撇清责任的意图。之前写论文的时候,我也这么干过,强调立法是立法、司法是司法。因为只有把变量控制住,论文的结论才会更加可靠。
但是立法和司法真的如此泾渭分明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因为好的制度能对恶行起到遏制作用,而好的执行也能防范法律的僵化。
就像学者曾小萍在《州县官的银两》一书中提醒的,康熙朝的财政亏空问题,不能被单独归咎于官员的腐败,而要考虑制度是否起到了助推作用。而对制度漏洞的关注,也是雍正朝火耗归公等政策颁布的起点。
我们究竟能不能想一些办法,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此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如此前我们一直强调的那句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区别应然和实然、主观和客观等范畴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认清事物全貌,避免因概念混同、替换导致的思维陷阱。但是它绝不是用来卖弄的手段,亦或是推卸责任的工具。
相反地,在某种程度上,它为原来站在应然和实然、主观和客观“对打得昏天黑地”的人提供了互相观察和了解的契机,让她们认识到双方其实仍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从不同视角展开分析而已。
不是有我没她、妳死我活、非此即彼的对立,而是相伴相生——事物之间存在普遍的联系,但在特定时刻、对于特定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经验做出更加理性的思考和选择。
因此所谓的内行也别太看不起外行的,觉得彼此就是不对付,莫名其妙地傲慢起来。
“作为左派”的身份认同是一种自觉道德优越的懒惰方式,而“作为右派”的身份认同则是一种自以为“现实”的懒惰方式。把各种主义当时尚单品用的,和墨守成规的没什么区别,说白了就是又懒又贪。
更多时候,我们需要放下所谓的意识形态,脱离所谓的头衔和自称,把高帽子摘下来,为了特定目标,从结果导向的立场上,做思想前卫但行动务实的“中间派”。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