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射击教练被认定走私武器罪进展#• 明知故犯与行为定性:田红明确知晓国家对枪支及配件的严格管制,其公司也无进口资质。她指示儿子在报关时避免出现“枪”字,这直接表明其行为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将枪支散件伪报成普通物品入境,客观上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 “武器”的认定与数量: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走私的枪支散件可按规定比例折算成成套枪支计罪。本案中2446件散件经折算后,数量已远超入刑标准,量刑在一定范围内。
• 法院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已认可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已作考量。判决传递了法律对枪支相关管控红线不容触碰的明确信号。
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背后是我国竞技体育器材保障体制的深层矛盾。
• 僵化的“唯一渠道”:按规定,所有运动枪支配件必须通过指定的华兴公司统一采购,流程需经多部门审批,周期可长达一至两年。这对于训练损耗大、赛事需求急的专业运动队而言,确实难以应对。配件损坏可能导致整支枪闲置一年,直接影响训练和比赛。
• “民间渠道”的现实需求:正因官方渠道无法满足弹性需求,各地方运动队明知违规,也愿意向田红公司采购。她的公司到货快、品类全,并能提供正规发票,在业内被视作一种“无奈的解决方案”。这种行为最初源于教练间的互助,后期才转为微利经营(据称总获利约4万元),带有明显的服务色彩而非暴利犯罪。#热点观点# http://t.cn/AXbW9DOi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