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解析# 案例: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主教练挑战
比赛情况:
红队35号在弱侧45°中距离位置接传球并直接跳投,红队11号与白队5号快速跑至篮下卡位准备争抢篮板,在球中篮时,红队11号与白队5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5号倒地,裁判员未作出宣判。在白队将球推进到前场后,白队主教练依照正确的流程请求了主教练挑战(潜在的暴力行为),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准予了该主教练挑战并执行IRS(即时回放系统)复审,复审后,裁判员未作出宣判,维持最初决定。
结论:
裁判员的最初决定和IRS复审后的处理均是错误的(错误地维持最初决定)。在红队11号与白队5号位于篮下卡位争抢篮板球时,红队11号迅速抬起横向的右肘并击中白队5号的脸部,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造成的身体接触还是过分和严重的(C2),同时符合了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两项标准。注:依照程序,在同时符合C1和C2的情况下,该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应被判定为C2。 http://t.cn/AXblqy5O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