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协会 26-01-0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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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解析# 案例: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比赛情况:
红队21号在3分线圈顶接传球,他随后与白队0号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未作出宣判。

结论:
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红队21号在右手持球护球期间架起左手肘,朝着防守队员白队0号的脸部横向移动并发生非法接触,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造成的身体接触还是过分和严重的(C2),同时符合了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两项标准。注:依照程序,在同时符合C1和C2的情况下,该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应被判定为C2。 http://t.cn/AXbltmS1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