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岩律师 26-01-0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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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来说,所了解到自己当事人的情况几乎都是对他有利的一面,即便当事人毫无保留告知律师事情全貌,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律师也会觉得有辩驳的空间,这是律师的执业思维,也是职业性质。
所以,律师万不可将自己作为正 义的化身,那样纯属是自作多情,没有找准职业定位,不仅案子办起来很累,一旦当事人翻脸不认人,更会觉得寒心,把争议交给法庭去处理,自己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履职尽责。
委托是一场交易,而不是交情。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