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定: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司机、行人、路人、乘车人,都可以。千万不要认为该罪的主体仅限于机动车司机。
但是,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仅限于机动车司机。
2.该罪的两个加重处罚情节“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前提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很简单:加重犯的前提是已经成立基本犯。
【例1】老蔡在北京开车,撞伤1人,但被害人只有轻伤。老蔡逃逸。本案中,由于老蔡之前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事后逃逸,老蔡也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老蔡不构成犯罪。
【例2】老蔡在北京开车,撞伤1人,造成被害人重伤。老蔡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本案中,逃逸是定罪情节,通俗的说:1重伤+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换言之,老蔡在逃逸之后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老蔡也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须知,“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逃逸之前就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而本案的老蔡是在逃逸之后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老蔡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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