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条摆烂的臭咸鱼 26-01-0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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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车祸肇事司机一审死缓#
2026年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以下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核心事实以及法院判罚的详细依据:

判决结果:死缓
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回顾与核心事实
这起悲剧发生在2024年10月2日(国庆假期)傍晚的晚高峰时段。
* 起因: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在等待红绿灯时与同车乘客因琐事发生争执,心情烦躁。
* 经过:绿灯亮起后,廖某宇猛踩油门加速,随后在城市主干道(昌江大道)上不顾劝阻持续加速。该路段限速40km/h,但其车速一度飙升至129km/h。
* 后果: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在看到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后,虽采取了制动和避让措施,但已无法避免撞击。事故导致一家三口(夫妻二人及未满周岁的婴儿)全部死亡。

为什么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声音认为量刑偏轻。根据法院发布的判后答疑,之所以做出这一判决,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认定和从宽情节:

1. 罪名认定: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没有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定性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区别:交通肇事罪通常是过失犯罪;而本案中,廖某宇明知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仍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2. 未判“立即执行”的关键理由
尽管后果极其严重,但法院认为廖某宇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 犯罪心态属于“间接故意”:法院认定,廖某宇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他在看到被害人后采取了刹车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说明其主观上是“放任”而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这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
* 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廖某宇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 法律适用: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

被害人家属的态度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量刑过轻。家属已明确表示,接下来将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希望追究被告人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案件关键信息速览
项目 内容
宣判时间 2026年1月9日
案发时间 2024年10月2日 18时42分许
被告人 廖某宇
判决结果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定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量刑情节 间接故意、自首、造成三人死亡后果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考量犯罪后果的同时,也严格区分了犯罪的主观心态(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以及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案件后续是否会因抗诉而有新的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http://t.cn/AXbTF2W8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