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如何影响你# 2025年10月28日《网络安全法》进行了最新的修正,此次修改加强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联动,构筑起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网。
《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以一起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性案例为例,来看一下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边界。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基本案情如下: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是黄某欢于2021年3月7日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其中,通过某应用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需点击“同意协议并开通”,下方会有蓝色字体载明“查看《某应用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务协议》与《某服务协议》《用户授权协议》,授权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获取你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用于实名领卡”。《某应用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务协议》载明,公交付款服务是由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某技术公司)为用户提供;当用户满足一定条件,在用户无法及时支付乘车费时,某技术公司将为用户先行支付乘车费,并获得向用户主张和追索乘车费款项的债权;用户须同意授权某技术公司查询用户的信用分,作为公交付款服务开通、持续提供的风险评估参考。《某服务协议》载明,用户授权某信用公司从合法存有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信息并进行处理,收集信息的范围可能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履约信息、设备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信息等。黄某欢随即要求某信用公司客服关闭其某信用账户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后黄某欢的某信用账户被注销、相关个人信息被删除。
2021年3月25日,黄某欢在某应用开通广东省清远市电子公交卡,查阅了相关服务协议。其中,《某公交付款服务协议》《某服务协议》均用蓝色字体标注,可点击查阅。上述协议与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的协议内容大致相同。2021年4月25日,黄某欢自行注销某信用账户。
2021年10月13日,黄某欢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用公司在其开通乘车码、“先享后付”服务时,存在误导、强迫、非必要开通某信用服务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用公司在向黄某欢提供“先享后付”功能时收集黄某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其一,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是“先享后付”合同所必需。其二,收集案涉个人信息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其三,收集案涉个人信息不存在误导、强迫等情形。其四,收集案涉个人信息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综上,某信用公司对黄某欢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黄某欢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驳回黄某欢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保护合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想要清晰的掌握二者的边界,就需要多研究案例,尤其是权威性案例了。研究案例是学习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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