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车祸肇事司机一审死缓#一家三口生命换来的一堂法治课!#知政观察团#
今天,江西景德镇中院对“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与人口角后泄愤,在限速40km/h的城区路段,将车猛飙至约129km/h,最终撞上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包括一名11个月大的婴儿),致三人死亡。法院判定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很多人问: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在判后答疑中指出了两个关键量刑情节:
一是犯罪心态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法院查明,廖某宇在看见行人后,曾采取紧急制动和打方向避让。这说明其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伤亡结果,而是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发生,这与蓄意驾车冲撞人群的“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
二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廖某宇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这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涉嫌罪名 “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本案定罪的关键。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廖某宇为泄愤在晚高峰闹市区严重超速,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符合后者的构成要件。这一定性,决定了刑罚的起点更高。
“死缓”等于“不用死”吗?不等于。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刑法: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经核准,可执行死刑。
因此,死缓给了罪犯一个改造自新的机会,但绝非“免死金牌”,其后续命运取决于自身表现。
三条鲜活的生命,尤其是一个尚未周岁的孩子,因一场源于口角的情绪宣泄而消逝,这悲剧沉重得令人窒息。受害者家属“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与判决结果之间的落差,反映了公众情感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复杂张力。
法院的判决,是在法律框架内,综合考量了犯罪故意类型、具体情节和事后态度等因素后的结果。它试图在严惩犯罪、告慰逝者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之间寻求平衡。
此案应成为一堂沉重的公共警示课:方向盘上,承载的从来不只是个人的喜怒哀乐,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无条件敬畏。 任何将车辆作为情绪宣泄工具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度蔑视,其法律后果与道德代价,任何人都无法承受。
#警察节致敬平安守护者# 生命没有倒车档,悲剧没有撤销键。别让情绪掌控方向盘,别让冲动碾碎他人人生,别让一秒的疯狂毁掉三个家庭的一生。 http://t.cn/AXbH94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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