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强调一遍,瓷器镇之案,检察机关必须抗诉。作为一个法律专业出身但从没从事过法律工作的闲人,个人觉得,法官对个人主观故意这点解释不通,请问,哪一个驾驶员,不知道在这样的公路上严重超速会有公共安全危害?明知有危害,还故意严重超速,这不是故意是什么?第二,打方向盘那一下,法官怎么能解释是主观上不故意了?车子飞速前行中,方向盘动几下,就是想救人?而不是由颠波和过于兴奋而造成?第三,至于事后不跑,等着人来,也能解释成有自首行为,真的是奇才级法条解释。他杀了人,他不跑,留在现场等警察来抓,就是自首?一个如此笃定的人,你说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有自我救赎,你到底想跟我们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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