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律师 26-01-1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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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上好像一切都可以理解,留在原地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自首、间接故意,死缓似乎是应得的结果。
可是129km/h,人流密集主干道,不特定对象,灭门了一家三口,包括一个年仅11个月的婴儿人首分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去了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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