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适用上好像一切都可以理解,留在原地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自首、间接故意,死缓似乎是应得的结果。
可是129km/h,人流密集主干道,不特定对象,灭门了一家三口,包括一个年仅11个月的婴儿人首分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去了哪里…
发布于 上海
从法律适用上好像一切都可以理解,留在原地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自首、间接故意,死缓似乎是应得的结果。
可是129km/h,人流密集主干道,不特定对象,灭门了一家三口,包括一个年仅11个月的婴儿人首分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去了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