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案例你不知道背景是看不懂的。比如#最高法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随意撤销的投资# 这东西你粗看就是觉得针对男人“不领证只给彩礼”的现象动手处理,但这背后其实是司法上的一个立法问题。
你去问身边的人,他们都会觉得彩礼“制度”是建国前留下的陋习,原因是现在没人愿意承认这套制度是现代立法的“智慧结晶”。
因为早就被玩脱了。
我国设计彩礼制度时,想法比较简单,是男方给彩礼,就觉得男方要结婚,所以默认是女方不愿意领证所以约定不领证可退彩礼。因此就演化出了一种新的玩法:
男方给彩礼,“预备结婚”,但是拒绝领证。
为什么呢?
你想,男方同时给多名女性送彩礼,都处于“预备结婚”的状态,违法吗?
他是预备要结婚,又没有真结婚。
他不领证,彩礼就像预付款,关系持续的越久,他“申请退款”的比例越低。而且因为没领证所以压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他同时有几个“预备结婚”的对象,你连同居析产都很难做。总不见得三个预备结婚对象每人都分他二分之一的财产吧?
所以这种玩法就等于逆向把彩礼制度给破解了。本来是个性别转移支付的设计,结果有些懂法的男方却找到了制度的问题,只能不断的打补丁。
大家不知道背景,就看不明白这些补丁到底在针对什么情况。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