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查到的信息,这件事发生2008年左右,涉及了约700名中国工人和一笔约460万美元的拖欠福利金。 根据以色列法律,雇佣外籍劳工的公司必须每月在工人的个人账户上存入一笔钱(当时约为700新谢克尔,约合163美元),这笔钱属于工人的法定权益,在工人按期离境时可以领取。 由于当时操作流程的疏忽或制度衔接问题,这笔钱在工人回国时并没有自动到账。以色列工业贸易部发现了这一拖欠问题,以色列外交部也表示要“竭尽所能”寻找这些工人。他们通过以色列驻华大使馆,试图联系上这些已经散落在中国各地的工人,目的是把这笔属于他们的钱交还给他们。通过以色列驻华使馆和中国相关外派劳务公司的协助,这笔总计460万美元的福利金最终顺利发放到了这700多名工人手中。这在当时被作为中以劳务合作中遵守契约精神的一个典型案例。 http://t.cn/AXbmO9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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