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去外地证人所在单位询问证人,法律规定需要有“证明文件”,也就是《询问通知书》,是为了确保办案人员在“履行公职”,而不是“个人补救行为”。而现在,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公诉也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有什么资格在没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去向证人做询问笔录?!
发布于 浙江
办案人员去外地证人所在单位询问证人,法律规定需要有“证明文件”,也就是《询问通知书》,是为了确保办案人员在“履行公职”,而不是“个人补救行为”。而现在,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公诉也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有什么资格在没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去向证人做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