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肇事司机被判死缓#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量刑是死刑。但是,同时,间接故意和自首情节也是可以适度减刑的。重点是在于“可以”而非“必须”。那么我们怎么去考虑这个可不可以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的细节,来判断它是否造成严重而不可逆转的社会后果,以及犯罪者的态度。
第一,一家三口的死亡(父母均为独生子女),在哪里都是灭门惨案了。这个后果显然难以通过经济补偿来稍作弥补,更何况,受害者家属已经拒绝了。而那些罪犯家属的逆天言论和对法庭的冲击,也完全看不出罪犯改过自新的可能。
第二,在闹市区限速40的情况下,超速三倍,提前0.4秒踩刹车,打方向盘,到底是出于身体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还是打算终止犯罪,有待商榷。
第三,自首环节也很微妙,我目前没有想到一个可以在车主既司机本人,闹市区人来人往的情况下,罪犯可以逃逸的方式。更何况,除了罪犯本人,已经有路人报警了。
量刑从轻的“可以”,往往建立在“人命关天”的善意上。但是对于不把他人人命当回事的人,这种善意的可以,显得非常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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