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的文章(以下提到的案例都是来自这个文章),以及我之前的一些办案经验,我来整理一下法院在审理彩礼案件时比较关注的内容:
一、彩礼的认定标准:核心看“目的”
法院认定某一财物或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并非仅看形式(如是否为传统礼金或者三金、五金啥的),而是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为核心,结合多重事实综合判断,同时明确排除非彩礼情形,避免扩大化认定。
1. 核心认定要件:婚姻目的+综合事实
(1)给付目的:这是最关键的判断标准。需通过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提亲沟通记录等)证明给付行为是为了“促成结婚”,而非普通赠与。例如,案例一中赵某给付15万元购车款,因有“李某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该款项以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若仅是恋爱期间无明确结婚计划的大额转账,无证据指向婚姻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赠与。
(2)当地习俗:彩礼具有地域性,需结合双方住所地或共同生活地的婚嫁习俗判断。比如部分地区有“提亲时给付礼金”“结婚前买婚房/婚车作为彩礼组成”的习俗,此类符合习俗的大额支出更易被认定为彩礼;反之,若当地无相关习俗,单纯的财物给付可能不被认定。
(3)给付时间与方式:通常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如提亲、订婚、筹备婚礼期间),且多为一次性或大额给付(如现金、大额转账、“五金”等贵重物品);若在恋爱初期、无结婚意向时给付,或零散小额支出,则较难认定。
(4)财物价值与主体:一般为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数万元礼金、数十万元购房/购车款),且给付人多为彩礼给付方本人或其父母(符合传统婚嫁中父母参与彩礼给付的习俗),接收人多为对方本人或其父母。
2. 明确排除的非彩礼情形
根据涉彩礼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即使发生在婚恋期间,也不属于彩礼,法院不支持返还:
(1)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情人节送的鲜花、生日红包520元);
(2)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恋爱期间共同吃饭、旅游、买衣物的开销,案例二中刘某的31500元转账因用于共同生活开销,被认定为消费性支出,不予返还);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如普通饰品、日用品等)。
二、彩礼是否返还的裁判情形
法院判断彩礼是否返还,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诈骗”等核心事实:
1.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1)原则上可能返还,但需区分共同生活情况:未办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孕育子女、彩礼未实际使用,一般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如案例一,双方未登记、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法院支持返还大部分彩礼);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如3年以上)、已孕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家庭开支,则不支持返还(如案例三,双方共同生活4年且育有一女,法院驳回返还请求)。
(2)例外: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诈骗的,必须返还:若接收方以结婚为名索取彩礼,却无共同生活意愿(如收取彩礼后失联、拒绝登记),或存在诈骗行为(如同时与多人订婚索财),即使未登记,也需全额返还,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五,卢某以相亲为名诈骗彩礼,不仅退赔还被判刑)。
2.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原则上不返还:涉彩礼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因“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已实现彩礼的“婚姻目的”。
例外:需返还的情形:若满足“共同生活时间短(如闪离)+彩礼数额过高+彩礼未实际使用”,法院可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如案例四,双方登记后仅共同生活10天,吴某拒绝继续共同生活,彩礼未使用,法院判令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需提供收入证明、债务凭证等),也可能支持返还。
3. 借婚姻索取财物或构成诈骗的情形
民事层面:若接收方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如案例四中吴某闪婚拒共同生活,疑似索财),即使已登记,法院也支持返还;
刑事层面:若行为构成诈骗罪(如案例五,卢某多次以订婚为名骗取多人彩礼,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会判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部分可在刑事退赔中扣减。
三、彩礼返还比例的核心考量因素
1.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这是最核心的因素之一:共同生活时间越短(如1个月内),返还比例越高(甚至全额返还,如案例四);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如3年以上),返还比例越低(甚至不予返还,如案例三)。法院认为,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家庭共同体”,彩礼已融入家庭开支,再要求返还对接收方显失公平。
2. 孕育情况
若接收方有中止妊娠、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会考虑女性在生理和家庭付出上的特殊性,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如案例一中,李某曾中止妊娠,法院在计算返还金额时扣除了部分费用;案例三中,双方育有一女,直接驳回返还请求,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3. 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如购置家电、租房、日常饮食),或用于筹备婚礼(如办酒席、买婚纱),法院会扣除已消耗的部分,仅支持返还剩余部分;若彩礼未实际使用(如案例四中20万元彩礼未用于共同生活,吴某未置办嫁妆),则可能支持全额返还。
4. 彩礼数额与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
根据涉彩礼司法解释,法院会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结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如是否因给付彩礼负债):若彩礼数额远超当地平均水平,且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返还比例可能提高;若数额合理,且家庭无经济压力,返还比例可能降低。
5. 双方过错程度
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无法维系(如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隐瞒婚史/债务,或给付方存在家暴、出轨),法院会根据过错大小调整返还比例:过错方为接收方的,返还比例提高(如案例四,吴某拒绝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全额返还);过错方为给付方的,返还比例降低。
6. 当地习俗与嫁妆情况
法院会结合当地婚嫁习俗(如是否有“嫁妆抵扣彩礼”的惯例),若接收方已置办嫁妆且用于共同生活,会扣除嫁妆中已消耗的部分;若嫁妆尚存,一般归接收方所有,不纳入彩礼返还计算(如涉彩礼司法解释中提到“彩礼返还时需考虑嫁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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