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1-11 07:51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未成年人肖像成商家免费广告##监护人起诉商家侵害孩子肖像权获赔#】在数字时代,一张张可爱的孩童照片,是家庭的温馨记忆,却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商家吸引眼球的“免费广告”,“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则被商家拿来当免责的理由。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将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这一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敲响警钟。

出生于2017年的小江(化名),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拍摄的多组宣传照片被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平台。这些经专业拍摄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影像,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出现在了一家陌生网店的商品页面上。

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未经任何授权,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相关链接标题如“又酷又飒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儿童加绒大童秋款运动裤”“女装韩系高级感上衣条纹T恤打底衫”“2025新款儿童秋装长袖大童”等,直接利用小江的形象进行商业推广。

“孩子照片被陌生网店随便拿去用来卖衣服,作为监护人,我们毫不知情,感到既无奈又气愤。”陈女士表示。于是,陈女士作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向吴兴区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费用。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的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获悉该案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且涉网络肖像侵权,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诉讼能力偏弱,符合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于是,主动联系当事人,决定支持起诉,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合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小江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严重侵害了小江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将小江的肖像直接用于童装商品的商业推广与销售,其核心目的与行为性质均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符。

吴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对案涉照片的使用未获得授权,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小江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10月9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其侵权行为向小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林哲一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商家必须树立严格的版权与人格权意识,事先取得明确授权,否则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茹玉 陈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