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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广区保字11-2号民事裁定书材料缺失问题的信访补充材料
尊敬的信访受理部门:
本人就1996年财产保全纠纷卷宗相关问题,在前期信访基础上,结合官方通报内容,补充信访诉求与事实理由如下:
一、 核心补充诉求
要求对1996年广区保字11-2号民事裁定书正本及副本缺失的具体原因展开深度调查,出具详细的调查结论,明确该裁定书是归档遗漏、保管遗失还是人为隐匿。
要求对档案管理混乱及违规归档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提高追责层级,不能仅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草草了事,需依据《档案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要求法院就卷宗混装、关键材料缺失问题对本人作出正式书面道歉,并制定长效档案管理整改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 事实与理由
官方通报已明确承认案涉卷宗存在混装、11-2号民事裁定书正本及副本缺失的问题,且原案件承办人存在违规归档行为,利州法院负有档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这充分证明本人此前反映的问题属实,并非无端信访。
通报以“2016年纠纷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淡化材料缺失的严重性,该说法存在明显逻辑漏洞。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核验案件办理合法性、合规性的核心依据,不能因实体纠纷暂时解决,就忽视档案管理失职的本质问题。
目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过轻,与档案管理失职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匹配。原承办人的违规归档行为,以及法院的监督管理缺位,已损害司法公信力,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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