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台CT 26-01-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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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通报13岁男生宿舍内死亡#

最近两天,河南新蔡13岁男生于校内死亡事件,受到舆论关注。

由于家属质疑道,①学校未经其允许提前转移孩子遗体,②孩子不仅嘴角有血,胸口亦有钉子大小的洞。

涉事学校及当地政府饱受质疑。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已就此事接连通报。

1月9日,新蔡县教育局初步通报称,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尸表检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调取、病史查询等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

1月11日,新蔡县联合调查组再次通报称,①经调查,朱某在校期间未与他人发生过冲突,死亡前一天未发现异常情况;②经检查,朱某全身无外伤,排除生前受到外力伤害;③毒化检验后,排除中毒死亡。④经检验会诊,朱某系心源性疾病导致死亡。⑤左胸部针孔系法医抽取毒化检验所需血液时形成,嘴角红色液体系法医翻动死者体液时流出。

有一说一,相较于初步通报,再次通报已将事实载明,即13岁男生在校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

但奈何有人就是不信。

比如,有人就质疑,为什么法医可以不经家长允许,直接对尸体做检验?

有关这点,其实是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规定,为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从相关报道来看,法医在进行尸检前,已经通知家属,故而,在相关程序上,地方政府的做法没有多少问题。

至于家长控诉学校将尸体提前转运,我的理解是,在确定男生已经死亡后,救护车将其遗体拉走,在程序上也属正常。

在我看来,只要无法推翻法医的尸检结论,整件事情的真相即如通报所说,为死者自身问题引起。

再怎么胡搅蛮缠,也改变不了既定结果。

#身亡学生左胸针孔系法医抽血所致# http://t.cn/AXbrea0W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