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 26-01-11 20:04
微博认证:微博法律官方运营账号

【#律师说法# ——优质内容篇592】律师说法,专注热点普法!救援队被秦岭遇难者家属起诉一审结束、河南新蔡通报13岁男生宿舍内死亡、房东心软减租1万5反被上了一课@微博法律 一文汇总优质法律内容>>

[浪]【救援队被秦岭遇难者家属起诉一审结束】
@斯文败类w律师: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驴友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徒步游览等,应当适用“风险自甘”原则,即发生人身伤亡的,个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活动组织者,若确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http://t.cn/AXbe5a3y

@靠得住离霸天: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http://t.cn/AXbe5a3t

@叫我吴律师:这类案件的核心,往往在于救援队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救援队救援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操作失误。http://t.cn/AXbe5a3U

@陶盆里的鱼:公益救援队队员无偿冒险参与搜救,应诉时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得自掏腰包承担律师费,即便最终胜诉,这些成本也只能自己扛;反观恶意起诉方,哪怕诉求毫无法律依据,最坏结果不过是承担己方律师费,几乎没有额外代价。http://t.cn/AXbe5a3q

[浪]【河南新蔡通报13岁男生宿舍内死亡】
@史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通常是:学校在孩子在校期间,有过错、失职,并且这个过错导致了孩子的伤害。结合通报来看:“未与他人发生冲突”、“无外伤”、“排除外力伤害”。这意味着学校没有因为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孩子被人打死打伤。http://t.cn/AXbe5a3G

@杨恪律师:朱某系因自身心源性疾病导致死亡,且学校在事发前未发现异常情况,在校期间未与他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因无法预见而免除责任,但最终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http://t.cn/AXbe5a34

[浪]【房东心软减租1万5反被上了一课】
@薄荷奶律:该行为本质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具有不可撤销性,但此等善意让步绝无延展至后续租期的法律效力,承租人无权以此为据反复主张减租,更不能将他人的恻隐之心曲解为法定义务。http://t.cn/AXbdnaIK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