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法院:过于严苛,限制排除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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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法院:过于严苛,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二审判决)
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前端工程师岗位,月工资16000元。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旷工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指钉钉请假审批流程未完成),而擅自不到岗”“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或提供虚假休假证明”等;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天、半年内累计达10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病假1天以上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等。
娄某于2023年1月4日至1月6日、1月9日至1月13日提交请假审批单,请假事由分别为“还有点低烧,医生建议多休息”、“为了避免感染别人,和再次被感染,申请居家办公”,审批流程均显示“已拒绝”,其中,1月4日至1月6日审批流程显示拒绝理由为“病假提交医院就诊证明”。娄某无法提交该期间就诊证明,但提交1月11日CT检查报告单,显示确存在身体不适,并非恶意旷工。
2023年1月9日,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娄某“从2023年1月4日起至今,未提申请、未获批准、未到岗上班”“连续旷工3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娄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12月1日裁决驳回娄某的仲裁请求。娄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娄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娄某虽提交病假申请,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补充提交就诊证明,且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未补充提交,某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本院予以采信。但结合《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某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本院难以支持。某公司虽主张娄某另行存在2022年12月旷工2天情形,并据此主张娄某违反基本劳动纪律,但此不符合“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天、半年内累计达10天”的解除条件,亦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事由,就某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亦难以采信。某公司未充分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8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本案中,因娄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病休需要,某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本院予以采信。但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过于严苛,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某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某公司主张的其他解除条件,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事由,故对某公司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具体赔偿金金额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注:(2025)京03民终15138号,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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