霄云路8号案:一个房子两个竣备,业主拒收获赔260万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年代比较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
业主Y先生在北京和一家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买了一套430平米的商品房,价格是2299万。房子位于一个著名小区,霄云路8号。
合同约定,Y先生买的这套房子,应该在2011年6月30日交房。同时,开发商和Y先生在合同中,对于收房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开发商承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业主有权对涉诉房屋进行查验,查验时发现有经双方确认的装修或其他问题的,业主应收楼,开发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后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如果是户门不能锁闭、主体结构裂缝、严重漏水以致不能居住造成业主损失的,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转眼到了2011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如期交房,一直拖到了2011年的年底才通知Y先生收房。
Y先生就去小区查验了房子,发现了不少质量问题,按照判决书的记载,包括“地面、墙面有色差、裂纹”、“墙面污损、脱落”、“窗户关不上”、“门锁不上”等数十项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反馈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就一直在维修,从2011年年底,一直修到了2014年,Y先生提供了一份《霄云路8号住宅工程返修单》,证明在收房前房子还有不少质量问题没解决。
最后实际的收房时间,是2014年8月6日,Y先生办了正式的收房手续。
由于比合同约定的收房时间整整晚了3年,Y先生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把整个案子拆成了两段,第一段,是从合同约定的2011年6月30日,到开发商通知交房的2011年12月,第二段是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后,到Y先生验房拒收房子一直到最后收房的时间,也就是2014年6月。
(2011年6月30日~2011年12月20日)这一段,双方没啥争议,延期就是延期。
(2011年12月20日~2014年8月6日)这一段,比较麻烦。
首先,这个涉案的住宅楼,居然有两个“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个竣工备案的时间是2011年1月,如果按照这个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开发商其实是不违约的。
还有一个竣工验收备案表,是2013年11月,按照这个竣备时间,就是妥妥的违约。
然后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住建,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一个楼会有两个竣工验收备案表,这就把法院给搞蒙了。
法院问政府没问出个所以然,只好按照后面这份竣备来判断,所以法院认定开发商确实延期了。
除了这一点,法院认为应该支持违约金,还有两个理由: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这样一个约定: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出示证明文件,开发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出示了。
第三个理由,就是法院认为,开发商从2011年开始,长达两三年时间都没催购房人Y先生收房,所以法院更倾向于相信Y先生陈述的是事实。
开发商不服气,说他这个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了。
法院也不同意这个观点,法院认为,逾期交房违约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该是在实际交房之日起90日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从2014年8月开始计算,所以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两千多万买的房子,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一,也就是一天2000多块。
开发商延期交房三年时间,就是1000多天,乘法做一下,
最后的数字是262857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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