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6-01-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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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失职渎职的行为的投诉信

本人于2025年10月13日向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反映关于犯罪嫌疑人谢传军涉嫌诈骗及退赔相关问题。

该局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书面回复(威文公信回复字〔2025〕121号)。经仔细审查,本人认为该回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之处:

关于案件信息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 该局在回复中称,因本人报案被诈骗案的立案单位并非文登分局,且文登分局也未接到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的移交案件,故“没有对你进行告知的义务”。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进行登记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谢传军作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案侦查的诈骗案的嫌疑人,同时也是文登分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文登分局在办理谢传军帮信罪一案时,明知其银行卡涉案流水包括电信诈骗被害人赵*、赵**等的被诈骗资金,且将本人作为证人进行取证。在此情况下,文登分局未将谢传军因关联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重要程序性信息主动告知作为上游犯罪被害人的本人,实质上剥夺了本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主张权利的机会,涉嫌行政不作为。

关于追赃挽损工作的履职问题。 该局在回复中承认,办案民警在法院审判期间曾协助本人与谢传军接触,但“谢传军难以退赔损失”,并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谢传军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违法所得500元已被法院判决予以没收。这表明其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了非法获利。对于其银行卡所接收的、源自上游诈骗犯罪的巨额资金流水(涉案流水972669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负有依法追查资金流向、尽力追赃挽损的法定职责。文登分局仅以“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为由,便认定“无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未能体现出积极、全面履行追赃职责的态度,有将本应由公权力机关承担的追赃责任推诿给被害人之嫌。

关于法律适用与解释的严谨性问题。 该局在回复中援引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解释本人不能在谢传军帮信罪一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此解释本身或符合特定法条字面含义,但其用于论证“没有告知义务”的逻辑前提存在问题。告知义务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而非仅限于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具体权利。文登分局将“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直接等同于“无任何告知必要”,是对法律精神的片面理解,未能充分保障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1.请求上级机关依法调查并确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在上述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追赃挽损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2.责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就未及时告知案件信息的行为向本人作出说明,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督促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对谢传军案所涉赃款赃物继续加大追查力度,并将进展情况依法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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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