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6-01-1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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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您好!

我们是一群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众,遍布全国各地。在历经诈骗分子的财产掠夺后,我们寄望通过司法途径向涉诈银行卡卡主索赔,却屡屡遭遇“立案难、审理难、求偿难”的困境。值此司法为民的法治实践中,我们联名致信,恳请审判委员会全会关注此类普遍性司法救济难题,为我们点亮依法维权的希望之光。

一、核心诉求:统一裁判尺度,畅通民事救济渠道

我们恳请审判委员会全会对全省此类案件审理予以专项指导,明确核心原则:对受害人单独起诉提供涉诈资金接收账户的卡主(含已涉帮信罪、掩隐罪被判刑人员)的民事案件,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各级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仅以“涉及刑事犯罪”“先刑后民”或援引非司法解释性个人答复为由,“一刀切”裁定驳回起诉,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民事诉权。

二、事实与理由:法律有依据,现实有刚需,实践有先例

(一)法律依据明确,民事追责于法有据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亦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诈卡主明知或应知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出租,其行为已构成独立民事侵权,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明确权利。

(二)“先刑后民”不适用,刑民并行符合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从未要求“先刑后民”绝对适用。电信诈骗正犯(多在逃或境外)与提供银行卡的帮信人员是不同责任主体,刑事程序追究的是诈骗正犯的刑事责任,民事程序追究的是卡主的侵权责任,两者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均不相同,完全可以分别审理。卡主的过错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均可通过民事证据独立判断,无需等待刑事案件侦破或审结,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本质上是剥夺受害人的合法救济权。

(三)现实需求迫切,民事救济是唯一可行路径

我们中的许多人被骗资金是毕生积蓄、治病救命钱甚至是贷款,生活已陷入绝境。而电信诈骗刑事追赃周期长、难度大,多数受害人至今分文未获退赔。涉诈卡主作为国内明确、可查控财产的责任方,是我们当前法律框架下唯一能寻求救济的现实路径。若关闭民事诉讼渠道,等同于将我们推向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绝境,既不利于弥补群众损失,也削弱了法律对“两卡”黑灰产的震慑力。

(四)司法实践有先例,统一裁判具备可行性

我们了解到,国内部分省份及我省个别基层法院已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涉诈卡主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证明此类案件的审理在法理和实操层面均无障碍。当前我省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部分法院不当驳回起诉,既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让受害人维权陷入迷茫,亟需省高院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

三、具体请求

1. 出台审判指导文件:恳请审判委员会全会研究出台专项会议纪要、审理指引或参考案例,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审理规则,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民法典》,依法保障受害人诉权,杜绝“一刀切”驳回起诉的做法。
2. 畅通再审及重新起诉渠道:对已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恳请指导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受害人的再审申请;对证据充分的,引导受害人重新起诉,并依法予以受理审理。
3. 开展专项调研督导:恳请对全省法院此类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及时纠正不当裁判行为,督导各级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确保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实效。

各位委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既要重拳惩治犯罪分子,也要为受害人打通依法维权的“最后一公里”。我们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法治底线,统一裁判尺度,为我们这些身处绝境的受害人开辟一条依法维权、弥补损失的生路,让我们重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礼!

诉求人:赵*

@之江天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温州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温州检察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