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6-01-12 17:0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金隆大厦案:三百多个老外业主的集团诉讼

上海最繁华的陆家嘴,有个联洋社区,联洋社区住着好多外国人。联洋社区有个大厦,叫金隆大厦大厦,是一个公寓楼,一直做酒店经营。这栋公寓楼最初的业主,是三百多个老外,叫翰隆、多力、保尔、摩尔、奥利芙……

从2014年到2020年这六七年时间,这三百多个老外在两个案子里又做原告、又做被告,前前后后打了几十个程序。

金龙大厦一层到四层的产权人(除了一套以外)是海隆公司,海隆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了经营大厦成立的公司,五层以上到二十四层,总共有四百套房子,分别属于海隆公司和三百多个外籍业主。外籍业主共同委托了了几个代理人代为经营出租。

2006年,代理人把这些房子整体出租给了东信公司做酒店经营。

到了2016年,由于酒店拖欠房租,三百多个老外作为业主,就集体委托律师,起诉酒店要求支付拖欠的房租,并解除租赁合同。酒店公司也不甘示弱,提出了反诉。

这个案子打了两年,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酒店败诉。

酒店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还缺27个老外。

三百多个老外业主,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叫“米力”,米力也是个老外,酒店的出租经营,以及出售(后面我会提这个案子),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米力也不是万能的,有27个老外米力也找不到。

酒店就说,你们跟我们要租金,但是你们三百多人不能代表所有业主,必须是让那27个联系不上的老外也来起诉我才能认。

二审期间,法院在审理之后发现个新情况,就是这些老外业主,年纪都不小了,打官司的过程中,陆陆续续有业主去世,二审法院就把案子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实体问题:租金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更大的争议是程序争议,就是到底我国,有没有商品房的集团诉讼制度,像这种几百个业主起诉的案子,有没有比较简单的诉讼方式,到底有没有必要让每个人都参加。

翰隆、多力、保尔、摩尔、奥利芙等老外认为,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53条应采取代表人诉讼,300多业主已经有六个人去世,要是把他们是死是活,由谁继承全部折腾明白要猴年马月,不如进行公告,推选诉讼代表人。

而酒店的意思,你老外业主去世不要紧,每个老外不是都有继承人吗?你们把继承案子先审清楚了,把老外的子子孙孙全从国外找回来,这房子该是谁的就是谁的,都折腾清楚了,你们再来找我要钱可好?这就是耍赖皮了。

法院最后还是尊重了几百位外国老人的意见,进行了公告,推选了诉讼代表人,确定了米翰、凯利代表业主进行诉讼,完成了本案的实体审理,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242号民事判决,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沪01民终69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从2016年启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审二审,还经历了公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到2020年终审,前后打了五年。

这个案子算讲完一半了,现在讲另外一半。

2013年,也就是比第一个案子早三年,其实老外们是打算把大厦卖掉的。最初的买家,就是后来和他们打官司的酒店公司,前脚双方达成框架协议,后脚,老外们又把大厦卖给了一个新的买家老陈。

老陈也是温州的,名下有酒店产业,他也想要整体收购金隆大厦。双方签了一份《框架协议》,约定老陈出6个亿买下大厦,老陈还交了5000万定金给老外业主。

就在老陈打算过户的时候,几百个业主开始和酒店打官司,由于酒店提了反诉,把整个大厦给查封了,导致老陈没办法过户。

业主和酒店的官司打的昏天黑地、旷日持久,但是老陈一直想要收购大厦,所以比较配合,让老陈没想到的是,他突然得知一个情况,就是海隆公司瞧瞧的把名下的房产过户了给了一家叫竹意的公司。这个竹意公司和海隆公司的性质差不多,都是老外业主自己搞的公司。

老陈一看这个吓得不轻,他赶紧起诉了海隆公司、竹意公司以及几百个老外业主,申请法院也对金龙大厦做了保全。

老陈的诉求是,确认海隆公司把房子过户给竹意的合同无效,继续买海隆大厦。
这个案子也是一波三折。

2014年,老陈打官司,要求把房子过户之前,先把5000定金退回来,这个案子法院支持了。

同时,双方各自打了一系列官司,有几百个老外业主起诉老陈要求撤销《框架协议》的,有老陈起诉海隆和竹意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的。几方混战,判决书有一大堆(2017)沪01民终576号、(2016)沪0115民初5678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5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313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796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这还不包括他们去仲裁委打的仲裁。

老外业主这一方,认为老陈和酒店公司(也是温州的)是恶意串通,一前一后来收购大厦,给业主们下套。

老陈认为老外开的两家公司,海隆和竹意恶意串通,故意在老陈收购大厦的时候,把大厦的产权恶意网签,阻碍合同的履行。

法院认真分析了竹意和海隆这两家之间的房产交易,从各种角度分析这是一个不合理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价,竹意公司也没有正儿八经的经营意图,双方在明知道业主和酒店,业主和老陈之间打官司的情况下,还是进行房屋交易,完全不考虑这些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给买房卖房带来的风险,因此法院认为这个交易就是为了不想给老陈过户故意做的,最终确定了合同无效。

这个系列案子从2015年启动,一直到2020年才有结果,最终老陈在胜诉之后,撤诉了,理由是双方在庭外最终达成和解。

该案(的前半部分)入选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六批,第115-120号),法院选择这个案子主要的意义,就是在群体民事诉讼中采用了诉讼代表人制度,用登报纸公告代替了挨个寻找失联的外国老人,法院给出的关键字是: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僵局/诉讼代表人指定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