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渡舟- 26-01-1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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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大事# 第四集,为什么城镇建设费是违宪的。
1982年《宪法》的禁止性规定: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是一条非常清晰、刚性的禁止条款。在当时,“买卖”、“出租”土地都是被宪法明文禁止的。
龙港实践的“擦边球”与突破(1984年前后):
龙港建镇始于1984年。它的做法是,不直接说“卖地”,而是向进城农民收取 “公共设施费” 或 “建房地基费”。
实质:这笔费用的高低根据地块位置优劣而定,实质上就是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是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形式:它规避了“买卖”这个词,但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有价、有偿流转。
因此,从严格的、字面的宪法条文来看,龙港的这种做法,是在国家根本大法明令禁止土地“出租”、“买卖”的背景下,进行的一种具有“出租”或“变相买卖”性质的操作,存在着明显的“违宪”或“违法”风险。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法学界曾有过“良性违宪”的讨论。其观点认为:
某些地方突破现行宪法法律框架的改革措施,虽然形式上是“违宪”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符合改革方向,并且最终推动了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城镇建设费的征收,可以被视为这种“良性违宪”的案例——它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后来建立规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大概搜了一下资料,总结了一下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