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流】浙江杭州,1992年的律师因家庭内部矛盾、个人债务紧张等原因,盗窃茅台酒和笔记本电脑,共计8.7万余元,销赃获利4.7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炒虚拟币,认罪认罚,被判刑3年4个月。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108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92年4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学本科,律师,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2024年5月1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5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䶮,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诉〔202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利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夏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2025年3月,被告人龚某因个人债务紧张,分别在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放置于浙江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放置于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的茅台酒,价值共计87906.6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销赃后非法获利47300元,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炒虚拟币。
案发后,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已被被告人龚某赎回并发还被害人;2瓶53度茅台19**酒500ml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谢某、宗某的陈述;证人韩某、吴某、刘某、陈某、梅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财付通数据、被盗物品清单、茅台酒进货价截图、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归案及破案经过等书证;产品辨认(鉴定)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频监控;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龚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愿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因家庭内部矛盾、个人债务紧张等原因,于2024年5月在杭州市上城区,窃取放置于浙江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12台;又于2025年3月期间,在杭州市滨江区窃取放置于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的茅台酒十八瓶,总价值达到87906.69元。被告人龚某将上述笔记本电脑及茅台酒销赃后非法获利共计47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炒虚拟币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4年5月9日晚至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潜入杭州市上城区某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03室内盗窃用于办公的12台笔记本电脑,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抵押给陈某(另案处理)获利。经认定,被盗的12台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17676元。
2.2025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1瓶53度茅台酒30年500ml,后以5000元价格销赃至刘某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为11800元。
3.2025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2瓶贵州茅台53度燕京八景白酒500ml,后以4500元价格销赃至刘申乐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8077.34元。
4.2025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1瓶53度茅台15年酱香型白酒500ml、1瓶贵州茅台(丙申猴年)53度酱香型酒,后以5000元价格销赃至陈洋洋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8926.67元。
5.2025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2瓶贵州茅台酒53度(珍品)500ml,后以3000元价格销赃至陈洋洋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7700元。
6.2025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3瓶贵州茅台53度燕京八景白酒500ml,后以5500元价格销赃至刘申乐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12116.01元。
7.2025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直接从货架上拿取的方式,盗走2瓶53度茅台19**酒500ml,后以500元价格销赃至韩爱军处。经鉴定、认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为1386.66元。
8.2025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2瓶贵州茅台珍藏53度酱香型白酒475ml,后以4000元价格销赃至吴磊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5385.34元。
9.2025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1瓶贵州茅台53度燕京八景白酒500ml、1瓶贵州茅台53度鸡年纪念酒500ml,后以5200元价格销赃至吴磊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6988.67元。
10.2025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至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茅台酒柜区域,以偷拿酒柜钥匙打开酒柜玻璃门的方式,盗走1瓶贵州茅台(丙申猴年)53酱香型白酒、1瓶贵州茅台酒53度(珍品)500ml,后以5600元价格销赃至吴磊处。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真品,认定价格共计7850元。上述被盗茅台酒价值共计70230.69元。
案发后,被盗的12台笔记本电脑均已被被告人龚某赎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瓶53度茅台15年酱香型白酒500ml、1瓶贵州茅台(丙申猴年)53酱香型酒、2瓶贵州茅台酒53度(珍品)500ml由被害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宝龙城永辉超市向陈洋洋支付8000元自行赎回;2瓶53度茅台19**酒500ml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龚某持有的手机2部,追回并扣押茅台酒10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代表谢某、宗某的陈述;证人韩某、吴某、刘某、陈某、梅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财付通数据、被盗物品清单、茅台酒进货价截图、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归案及破案经过等书证;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勘验报告、视频监控;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部分退赃的处罚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龚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茅台酒10瓶,发还被害单位。
三、责令被告人龚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40550元,其中的15850元,发还被害单位,其中的24700元,发还刘某15000元,发还吴某9200元,发还韩某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刘朝宏
人民陪审员 韩银菲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寿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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