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私被丈夫发到亲友群后自杀# 特定情况下,“不作为”也一样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曹某庆的未救助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先行行为使他人的生命陷入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曹某庆的家庭暴力及侮辱行为是赵某自杀的直接诱因,其作为赵某的丈夫,既基于夫妻关系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也基于先行行为负有特定救助义务。首先,其先行行为(对赵某的辱骂、殴打及公开不雅聊天记录的精神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赵某因不堪压力服用农药自杀,使赵某的生命陷入紧迫危险,由此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其次,曹某庆在明知赵某服药中毒、出现呕吐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拒不履行该救助义务,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曹某公开妻子隐私的行为也属于精神暴力,其伤害程度不亚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像身体暴力那样有明显的伤痕,但它会逐渐摧毁受害者的心理防线,使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曹某庆在发现妻子的不雅聊天记录后,没有选择理性沟通解决问题,而是采用辱骂、殴打和公开隐私的极端方式宣泄愤怒,将家庭内部矛盾升级为对妻子人格的毁灭性打击。这种情绪失控的行为,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直接将妻子推向绝望的边缘,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丈夫放任妻子服毒身亡获刑13年半#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