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之前举报同事私下卖狗的缟纻。在我向市场监管所举报某家甲鱼基地非法售卖狗肉后,当地监管所的人去调查并且打电话通知我:我们国家并没有对狗肉严令禁止,这家人他们卖的狗肉来源都是自己饲养的小狗,并且他们家有一张农产品证,这张证是可以包含狗肉在内的。
因为手机是苹果系统并没有录音,但我对其中的几个词产生了疑虑。我认为该答复含糊其辞、避重就轻,涉嫌严重适用法律错误。
问题一:这家基地卖的到底是活体狗还是屠宰后的狗肉?那电话中工作人员也没有说这家甲鱼基地是兜售活体狗,还是杀完了卖狗肉?未明确产品形态,这是在刻意模糊调查核心吗?
对于“活体”的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用于活畜、鲜蛋等。它的限制:该证件管理范围目前主要是活畜禽,并且明确排除了屠宰后的畜禽产品。
对于“肉类(屠宰后产品)”的适用证件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这是唯一已知的合法凭证。
一张证管活的,另一张证管肉的。用管活物的证来卖肉,是无效且非法的。用管“活体”的证为“肉类”辩护,于法无据。
在电话中用模糊地使用专管“活体”的农产品证为“肉类”辩护,是否属于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也许AB证已经合并,那AB证合起来后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并且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我需要知道,他们现在所持的证是什么时候办下来的,是否还在期效内。
问题二:工作人员声称他自家饲养并屠宰狗只,那么请问他们饲养了多少?以“出栏量”或“存栏量”或是用其饲养数量是否达到某个模糊的“场”的标准都缺乏普遍约束力。
所以我想问他们是否认定了狗养来就是卖的?如果养来就是专门售卖,那跟饲养场有什么区别?
如果并不是作为陪伴型宠物,那合法养殖必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哪里?如果是在他们的场地里屠宰,那么是否有定点屠宰资质?
问题三:同事自称这都是卖给熟人的,可以说是不会上台面的互相“赠礼”,一方赠肉一方赠钱。无论是否“卖给熟人”,只要存在有偿交易,即属于经营行为,应依法接受检疫监督。
那请问他们销售的狗肉中有随附了在有效期内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吗?
执法部门这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说辞是不专业的推诿之词,在电话对谈中用一张“农产品证”包含肉类是对政策的曲解。
我原先的举报核心是“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这是《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的。监管部门以“没有不能卖狗肉的禁令”为由在处查后含糊其辞,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请重新询问被举报人,要求其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并核实其有效期和对应批次。并核查其是否办理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且在有屠宰的情况下出示定点屠宰资质。
并且希望在下一次我收到电话时,电话中可以明确告诉我以上问题的综合答案。
产品形态是什么?所持检疫证明类型、有效期及合法性?养殖与屠宰资质情况?是否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或《食品安全法》?
待到每个问题都可以回答出来时,我不会再进行任何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