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500万元长期资产混用全额抵税优惠政策取消#】
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今年起正式施行,企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迎来重大调整,混合用途全额抵税范围缩窄。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是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然而,增值税新规对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税给出了新的限制条件。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下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