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祖益 26-01-14 18:05

关于滦州市人民法院以“无行政法官”为由
拒不依法立案的投诉

致: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监督部门

投诉人: 曾连芳,女,1977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703021923,联系电话:18857831527,住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北路横街38号。

被投诉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滦州市人民法院以“无行政法官办案”为由拒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行为进行核查,并责令该院限期依法受理曾连芳诉滦州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立案申请,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本人曾连芳因身份信息被姐姐曾连姣冒用于婚姻登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向滦州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未果后,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向有管辖权的滦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又于同年12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394987779525,显示2025年12月3日由同事王法官签收)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寄了立案要求的所有书面材料,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滦州市民政局履行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
然而,滦州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本人,因该院行政审判庭原有的一名法官已退休,目前“没有行政法官承办行政案件”,因此“不能立案”。该院以此为由,对本人合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申请予以搁置、拖延,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裁定或通知。
本人认为,滦州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完全错误且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1. 违反立案登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载明理由的裁定。法院以内部人员配置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或审查立案申请,是典型的“不立不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
2. 剥夺公民诉权: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内部审判力量的调配属于其自身管理职责,绝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理由。法官退休导致“无行政法官办案”,是法院自身应解决的问题,其不利后果不应由寻求司法救济的普通公民承担。
3. 有损司法公信力:该理由暴露出被投诉单位在司法为民、保障诉权方面存在严重的思想偏差和工作短板。这种推诿塞责的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事实清楚,诉求明确。滦州市人民法院以“无行政法官办案”为由拒不立案,实质上是行政不作为在司法环节的体现,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案件解决的进程被无限期拖延。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督促下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现特向上级法院提出投诉。恳请贵部门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查并督促滦州市人民法院:
1. 立即依法审查本人的立案申请,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立案;
2. 如确因内部原因存在困难,应依照法定程序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非简单地将当事人拒之门外;
3. 对其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纠正,并完善工作机制,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人保留向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大监督机构进一步反映此情况的权利。
此致
投诉人: 曾连芳
日期:2026年01月14日@滦州市人民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