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SO恐龙大王
26-01-14 18:26 微博认证:益鸟星球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PNSO反侵权公告#
进展通报——天津自然博物馆侵权案二审宣判,侵权人已按生效判决支付赔偿。

科学艺术家赵闯与天津自然博物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天津自然博物馆侵犯科学艺术家赵闯先生著作权,涉及赵闯创作的45张科学艺术复原图和6款科学艺术复原模型,侵权图片和模型共计使用达50余处。其侵权内容分别陈设在其主展厅、临时展览“云起龙骧——2024龙年生肖展”、临时展览“重新发现恐龙”。

侵权发生后,PNSO团队委托高文律师事务所胡伟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正式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5年8月1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自然博物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书(2025)津0103民初9977号认定:

“本案中,被告在其场馆内展示了恐龙图片或模型,原告主张构成侵权的图片或模型多达五十个;经比对,至少95%以上的被控侵权图片(模型)与原告提交的权利作品在视觉上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似的图片(模型)展览在被告场馆,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要求天津自然博物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赵闯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一审判决后,我们对一审判决中未认定侵权的两幅图片和一个模型、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裁定存有异议,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10月20日开庭审理。

2025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书(2025)津02民终7862号认定: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赵闯系案涉寐龙图片的作者,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克拉通鹫相比较二者形态、动作基本一致,翅膀、爪及嘴部呈现出的状态亦相同,包括爪下老鼠亦体现了相近似的设计,仅在颜色上有所不同,为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模型与权利作品恐手龙相比较,二者动作、形态、颜色及下展的翅膀基本一致,凸起的背部亦存在相近似的设计,在嘴部的张开与闭合之间存在差异,为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模型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考虑本案权利作品数量较多,上述作品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生效后,天津自然博物馆已按生效判决内容支付了赔偿金。

感谢朋友们对PNSO反侵权活动的关注,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其他诉讼进展。

益鸟星球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PNSO啄木鸟科学艺术小组)
PNSO反侵权项目专家董文俊
授权发布
2026年1月14日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