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微观[超话]##医疗纠纷的长安街律师通道##无权行医论# @宋中清主任律师 【斗医播客 第31期 侵犯知情同意权的医疗就是无权行医】#知情同意权#
缺少患者知情授权的医疗行为,本质就是无权行医。医疗纠纷无权行医论。
医疗的合法性,从来不止于医生有执业证、医院有许可证。《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诊疗活动必须向患者说明病情、风险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这意味着,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为的“合法钥匙”,哪怕医生资质齐全,跳过这一步就是越权,与无权行医无本质区别。
有人认为“医生懂专业,替患者做决定是为了救命”,但这恰恰是对医疗伦理的误解。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替代患者的价值选择——是接受高风险手术还是保守治疗,是选择高价耗材还是平价替代,唯有患者有权拍板。西安案例中,医生擅自将“经股动脉”手术改为“经心尖”术式,看似是专业调整,实则剥夺了患者对治疗风险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本质就是违法诊疗。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医疗机构将知情同意书当成“免责符”,敷衍告知、强制签署。但法律早已明确边界:未充分说明风险、隐瞒关键信息、擅自变更方案,即便签了字也属无效授权。去年辽宁卫健委通报的案例中,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即便有签字仍被判赔偿,正是因为侵犯了患者的实质知情权 。
紧急抢救时的特殊豁免,更反衬出日常诊疗中知情同意的刚性。《医师法》仅允许在生命垂危且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经负责人批准实施急救 ,这从反面印证:非紧急情况下,缺少知情同意的医疗行为绝无合法性可言。
医疗的温度,藏在“告知”的耐心里;医疗的合法性,立在“同意”的基石上。当医生放下“权威者”的姿态,把知情权还给患者,既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生命的尊重。毕竟,真正的医者仁心,从来不是替患者做主,而是帮患者在充分知情后,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这才是医疗最该有的底线与尊严。 http://t.cn/AXG5tX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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