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花110万,买下一套商铺出租,房租从每年10多万涨到63万。
多年后,该地方要建6号地铁线,女子认为能补偿3000万,不料开发商只补偿她1508万,女子认为太少,坚决不配合拆迁,双方僵持多年,亏损近5.5亿,最终房屋被强拆,女子怒把政府告上法庭。
结局意外!
李女士是一名律师,2001年, 她和丈夫花110万在江汉区买下一套商铺,总面积287平方米。
房子刚买下,就被一家银行租去,从最开始每年十几万租金,到2013年每年63万。
李女士很开心,投资110万,没多久就回本了,她用租金供孩子出国留学,给自己和娘家父母买房,帮弟弟开公司。
她靠着自己的独到眼光,让家人过上了好生活,每每想到这里,她就很有成就感。
2013年10月,武汉江汉区政府要建造武汉地铁6号线。
消息一出,周边房子纷纷涨价,李女士算了一笔账,她这套商铺可分得3000万补偿款。
但是当她看到合同上自己的补偿款只有1508万时,她震惊了!为何评估公司跟她算的差这么多?
李女士自己找了一家评估公司,估算出补偿款为2600万,但江汉区政府不认可。
双方都不认可对方算出的钱数,于是就这样僵持下来。
眼看周边邻居一家家搬走,李女士有些心急,建造地铁线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她可不能当被人痛骂的钉子户,于是她主动提出等价置换。
工作人员在周边帮她挑了两个商铺,承诺剩余的钱用现金补偿给她。
可是她感觉这两个商铺,无论是从客流量,还是从地理位置上,都跟她家商铺差别太大,就没同意。
因她不同意,工程一直未能开工。
2014年1月,李女士所在小区96个商铺全搬走了,唯独她家房子还孤零零立在那里。
因公路被封,周边邻居出行不便,大家都很恼火,背地里说她是钉子户。
李女士也很委屈,她想解决问题,可她损失这么多利益,又该找谁说理?
施工方心急如焚,他们一天耽误三四十万,如果一直这样下去,他们会损失很多钱,原计划2016年通车大概也会成为泡影。
可是李女士坚持不让步,整件事就进入一个死循环。
在一日日僵持中,时间来到2015年,当村民们再一次投诉时,江汉区政府不再忍让,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工作人员把文件贴到李女士家的商铺大门上,并找来两个社区人员拍照作证。
也就是说,只要过了20天公告期,李女士不提出异议,就代表默认,就可以强制执行。
李女士气得跳脚,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她起诉到法院,认为区政府的做法违反程序,要求撤销区政府的补偿决定。
但她做梦都没想到,区政府竟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方案,并用账面上的2.28亿流动资金作担保。
官司还未审理,就先申请执行,在武汉还是首例,法官们多方走访调查,查阅卷宗。
最终法院认为,维修地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一直耽误下去,会造成各方重大损失,支持了区政府的诉求。
2015年3月17日,随着机器的轰鸣声,李女士的商铺被推倒。
在此之前,项目被延迟两年,江汉区政府和施工单位共计损失近5.5亿,李女士一家为此茶饭不思,日夜不安,周围百姓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从这天开始,所有的不快都将成为过去。
虽然工程正式实施,但李女士跟江汉区政府的官司还未终结。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李女士找的评估公司评估数目是2600万,江汉区政府不采纳?合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房产评估要由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实在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
当初,江汉区政府找的评估公司,是这栋楼的97户业主投票,从12家评估机构中选出来的。可李女士却是单独去找的评估公司。
所以江汉区政府不采纳她找的评估公司评估的数目,合理合法。
2、李女士申请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工作人员把补偿通知贴在李女士商铺门上,当时李女士不在那里居住,工作人员的做法,有程序上的瑕疵。李女士的申请合法。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江汉区政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可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后,江汉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不知道李女士最后获得多少赔偿,但有账面上那2.28亿资金作担保,李女士会拿到她应得的赔偿。
2016年年底,武汉地铁6号线正式开通运营。
此前的种种不快,终将成为过去。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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