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检举重庆市国企领导吴X煤涉嫌高利转贷罪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检举人:李明红,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10120366
被检举人:吴X煤,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工作单位及职务: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原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
检举请求
1. 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被检举人吴X煤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的犯罪事实,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 请求纪检监察机关查明被检举人吴X煤身为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规放贷牟利、滥用职权操控司法资源的违纪违法事实,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3. 请求相关部门监督纠正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6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本息计算的错误,维护检举人合法权益。
一、 被检举人身份背景及核心违纪违法事实概述
被检举人吴X煤长期担任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曾任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现任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分管党风廉洁教育工作。其身份特殊,本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严守党纪国法和公职人员行为底线。然而,吴X煤背离初心使命,利用职务形成的人脉资源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检举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在检举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后,又动用司法资源恶意保全检举人及家人财产,导致检举人生产生活陷入绝境,企业经营停滞。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同时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公职人员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二、 吴X煤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具体犯罪事实
2013年,检举人因生意周转需求,通过吴X煤的姐姐吴X接帮忙,在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此后与吴X接往来密切。2014年还清该笔银行贷款后,经吴X接介绍,检举人认识其同学张Ⅹ,开始从张X处直接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12%。彼时检举人并不知情,吴X煤已私下套取贷款转给张X,再以张X名义出借给自己。
2016年3月起,检举人因修建厂房需要追加资金,经吴x自X接介绍知晓吴X煤可出借资金,吴X煤宣称所出借款项为自有资金,双方仍约定年利率12%,利息按月支付。2016年至2021年期间,吴X煤通过本人直接转账、委托张X、穆X中转等方式,累计向检举人出借资金180万元。2021年3月20日,吴X煤等人前往检举人项目地考察,双方才第一次正式见面,当天检举人配偶在巴国城附近宴请同学,吴X煤受邀一同用餐,此后检举人仅单独见过吴X煤两次,始终对其真实身份及款项来源毫不知情。
自2016年5月至2024年9月,检举人出于信任,一直按约还本付息,累计向吴X煤支付本息127,4740.01元,其中通过张X转账还款36笔,合计23,9680.01元;本人直接转账还款62笔,合计103,5060元。
直至被吴X煤起诉,检举人方才得知其真实身份,且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6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吴X煤出借的180万元资金中,绝大部分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贷款资金到账后即用于转贷,具体明细如下:
1. 2017年3月22日,吴X煤以购房装修名义在民生银行贷款30万元,当日便通过张X向检举人转贷20万元,次日又转贷1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7年12月2日还清。
2. 2018年3月21日,吴X煤以个人消费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19.4万元,当日即将该笔资金全额用于向检举人转贷,仅以自有资金补足6000元,凑齐20万元出借金额,该笔贷款于2019年3月1日还清。
3. 2019年3月25日,吴X煤一天内分三次套取信贷资金:以个人消费名义在工商银行贷款19万元、在民生银行贷款13.8万元,以购车名义在重庆银行贷款17万元,合计49.8万元,当日即将对应金额全额转贷给检举人,仅用少量自有资金补足差额,三笔贷款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20年3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还清。
4. 2021年4月1日,吴X煤以个人消费名义在重庆银行贷款18.4万元,次日便通过穆X向检举人转贷,该笔贷款于2021年7月4日还清。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吴X煤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转贷牟利目的,其明知银行贷款不得改变用途,却故意虚构购房、装修、购车等理由套取低息贷款;客观上实施了高利转贷行为,将贷款资金以年利率12%的高息转贷给检举人,远高于其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利率,通过利差累计违法所得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吴X煤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吴X煤操控司法资源、恶意侵害检举人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事实
2024年9月,检举人因投资失误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吴X煤随即翻脸,利用其曾任司法机关领导的人脉资源和对诉讼程序的熟知,动用司法资源恶意发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严重侵害检举人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检举人明确提出吴X煤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案涉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且吴X煤涉嫌高利转贷罪,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然而,法院无视已查明的“吴X煤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事实,未依法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整体无效,反而错误判决检举人偿还借款本金171,0162.30元及高额利息,仅截至2024年8月30日的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就达60031.42元,后续还要以171,0162.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
更严重的是,吴X煤在诉讼前后,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方式,申请法院查封了检举人及家人在重庆、成都两地的5套房产、门面及股权,冻结了检举人及家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甚至包括医保卡和单位补贴,被保全财产股权等价值高达三千余万元,远超其诉讼标的额。上述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检举人及家人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员工流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X煤的上述行为,完全是利用其公职身份和人脉资源,操控司法程序,恶意报复检举人,其本质是权力的滥用,严重践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四、 吴X煤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应从严从重处理
1. 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如前所述,吴X煤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其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银行应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严重败坏公职人员形象。吴X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分管党风廉洁教育工作,却知法犯法,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放贷牟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背离了党风廉洁教育的本职工作,是典型的“灯下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 违反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应予以开除公职。吴X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套取信贷资金牟利,滥用职权操控司法资源,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信力,应依法给予其开除公职的处分。
五、 相关证据材料
为佐证上述检举事实,检举人现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检举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检举人吴X煤的身份信息及任职证明复印件;
3. 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借贷凭证复印件;
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6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法院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复印件;
6. 吴X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及资金流向流水复印件;
7. 吴X煤贷款与转贷资金流向对应时间轴及证据目录;
8. 检举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材料;
9. 证人张X、穆X的情况说明及证言复印件。
结语
被检举人吴X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高管,本应以身作则,严守党纪国法,维护司法公正和金融秩序。但其却知法犯法,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滥用职权操控司法资源,恶意侵害检举人合法权益,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举人以上所述一切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依法查明吴X煤的违纪违法及犯罪事实,从严从重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和刑事责任,纠正错误的民事判决,解除对检举人及家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追缴吴X煤的违法所得,还检举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
检举人:李明红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