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dux_Austriae 26-01-1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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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明朝的时候,社会上有所谓妻妾不分的“两头做大”现象,主要是商人在家乡和外地各娶一房妻子,便利自己的生活。这个现象在同时代严格禁止重婚的西方也存在,比如很多威尼斯、热那亚商人,在本国和君士坦丁堡各有一个家(http://t.cn/A6RfH93x)。虽然在教会看来这种做法属于严重犯罪,但古代社会信息流转不畅,主教法庭也不可能跨区域、跨国家,甚至跑到异教徒国家去取证、执法,往往也就无人追究了,当然那些异地“婚姻”,或者说姘居所生的孩子会被当作私生子,不可能在本国获得合法地位。

但是,在西班牙诸王国及其殖民地,虽然异地重婚现象也层出不穷,但由于宗教裁判所宣称重婚者是滥用婚姻圣事的信仰可疑者,拥有混合管辖权。重婚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因而大大增加:众所周知,在宗教裁判所,控方无需掌握完整证据链,只需“风评”即可起诉,被告则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在世俗法中,卡斯蒂利亚《七章律》对重婚的处罚是流放岛屿,天主教双王时代的《卡斯蒂利亚王室法令集》(Ordenanzas Reales de Castilla)将重婚定性为“背信/叛逆罪”(aleve),并规定还将处以没收半数财产。卡洛斯一世又进行了一项实质性修改,将流放改为划桨刑。费利佩二世完成了此法规的制定,废除了此前施加于重婚者的烙印刑,代之以公开羞辱,并将划桨刑的年限加倍。

另一方面,教会为重婚罪规定了属灵的和羞辱性的刑罚,后来也为宗教裁判所所沿用,规定应将重婚者作为信仰可疑者追究责任,并据此予以惩罚和忏悔。

关于重婚者的划桨苦役,如其他罪一样,此刑仅适用于底层人士,且通常附加鞭刑;而贵族和妇女则处以流放、一定时期的监禁或发配至要塞或划船充当武装士兵,不过所有人(贵族与平民)均须作轻嫌嫌疑弃绝(http://t.cn/AXbsXwHS)。划桨刑的正常刑期为五年,此外,对底层人士还会判处其出席信仰审判时手持蜡烛、颈套绳索、头戴尖帽及鞭刑(一百或两百下),若被告有经济能力,则没收其半数财产。

西班牙在墨西哥引入宗教裁判所之初,就立即对跨地区跨大西洋重婚者施以严惩:在1574年举行的首次信仰审判中,四名无任何减轻情节的重婚犯被判处五年划桨刑(埃尔南·巴斯克斯,士兵,生于桑圭萨(纳瓦拉),在家乡和墨西哥结婚。判处出席信仰审判,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两百下鞭刑及五年划桨;佩德罗·德·卡兰萨,梅斯蒂索人,“底层贫民”,在墨西哥两次结婚。与前犯相同刑罚。戈麦斯·德·莱昂,国王公证人,生于塞维利亚,洛斯安赫莱斯居民,在出生地和居住地结婚。此犯曾作虚假单身证明。与前犯相同刑罚。迭戈·桑切斯·布拉沃,公证人,生于塞维利亚,韦拉克鲁斯居民,在科利马、利马(秘鲁)和哈瓦那三次结婚。除前述刑罚外,加罚两百比索。安德烈斯·豪尔赫,又名豪尔赫·埃斯特韦斯,生于葡萄牙,瓜达拉哈拉居民,在拉帕尔马岛和孔波斯特拉(新加利西亚)结婚,“底层贫民”,此情节本可减免财产刑,但因“供述反复”被判处与前犯相同刑罚)。直至十七世纪末,重婚罪判决均按此模式作出,后来,随着帆桨战舰退出军事舞台,宗教裁判所也停止了判处划桨刑。

在法学博士们看来,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者,同样是信仰可疑者,均作为重婚者受罚,除非能证明其对事实不知情。如弗朗西斯科·格拉纳多斯,自由穆拉托人,鞋匠,墨西哥本地人及居民,因明知伊莎贝尔·迪亚斯已婚且被告知勿婚,但仍与之结婚,被判处五年划桨刑及两百下鞭刑,并须出席1575年3月6日的信仰审判,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其对象,实际的重婚者伊莎贝尔·迪亚斯亦在同次信仰审判中受惩。

划桨刑因其自身性质,要求受刑者具备完全的身体能力,因此存在一些主观情节,如年老(划桨刑的年龄上限为五十岁)、年轻、患病、残疾或体弱,使被告无法划桨,则迫使法官将此刑替换为其他刑罚。

例如迭戈·冈萨雷斯·卡尔莫纳(阿拉科纳塞维利亚人)因58岁而逃脱划桨刑,但仍须出席1615年四旬期第二主日的信仰审判,听取判决: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作轻嫌嫌疑弃绝、公开羞辱、永久逐出法庭辖区及两百比索。此人在家乡和墨西哥两地结婚。

多明戈·佩雷斯,里斯本人,23岁穷青年,在圣玛丽亚港和墨西哥结婚,并有两名证人虚假证明其单身。因贫困及年幼,未判处划桨刑及财产刑。但仍须出席1575年3月6日信仰审判,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作轻嫌嫌疑弃绝、两百下鞭刑及永久逐出印度群岛。

阿尔瓦罗·费尔南德斯,加利西亚人,火枪手,在葡萄牙和萨卡特卡斯矿结婚,因患性病未判划桨刑。尽管患病,仍出席1575年3月6日信仰审判,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作轻嫌嫌疑弃绝、两百下鞭刑及永久逐出印度群岛。同场审判中,米格尔·胡安(西西里萨拉戈萨人,在瓦伦西亚和塞维利亚结婚,在墨西哥姘居)亦被判刑,“因严重心脏病不适宜服划桨刑”,除加罚三百比索外,刑罚相同。

宗教裁判所在一些减刑情节时,如自首、出身贵族家庭、情有可原的爱情等,会对重婚者减轻刑罚,以其他惩罚和忏悔替代划桨刑。法庭还会考虑一种可能被视为特殊的情节,其主要目的在于不损害重婚者原有婚姻;实际上,对于那些原配仍活在本地的被告,法庭似乎通常不判处划桨刑或流放出王国,而将流放限于其犯罪所在的教省。而有前科、在诉讼过程中“拒不认罪”、缔结了三次或以上婚姻、认罪态度恶劣、诱使及唆使证人作证其单身等,属于加重情节,宗教裁判所会因此在被告的划桨年限上加码。

如胡安·德拉克鲁斯,又名弗朗西斯科·佩雷斯·德科瓦鲁维亚斯、胡安·德菲格罗亚、胡安·德布拉卡蒙特、胡安·德帕拉西奥斯、胡安·德奎瓦斯,格拉纳达(西班牙)人,在洛斯安赫莱斯城、帕丘卡矿和墨西哥城结婚。因被告使用假名“欺诈”,加判三百下鞭刑;因三次婚姻,判处八年划桨刑。

巴尔塔萨·罗德里格斯,葡萄牙人,剪绒工,新基督徒后裔。在葡萄牙和墨西哥结婚。因“狡诈且认罪态度恶劣”,除其他刑罚外,判处六年划桨刑。因其贫困,未加财产刑。其诉讼于1585年在信仰审判外审理。

宗教裁判所关于重婚罪的审理中,还会将“神职者结婚”纳入考量。发愿出家的修士修女、领受神品的神职人员结婚,违背了贞洁誓愿,立即使其轻微涉嫌路德宗异端,且一贯视之为类重婚罪。在1574年2月28日的信仰审判中,墨西哥宗教裁判所判决胡安·萨米恩托,或称克里斯托瓦尔·德拉·克鲁斯修士,系奥古斯丁会发愿修士,已领神品,却已结婚并完成教会婚礼,服五年划桨刑。另有巴托洛梅·德埃斯科瓦尔(方济各会发愿修士)和埃尔南·布兰科(亦为方济各会发愿修士)。前者还俗结婚;后者已婚,后发愿,又离开修道院再次与妻同居。二人均判处持蜡烛、套绳索、戴尖帽、两百下鞭刑及永久流放。#历史知识##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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