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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17 13:04 微博认证:超话主持人(金秀贤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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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福库–金秀贤解除广告诉讼,二审开庭 (节选)

法院指出马来西亚合同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要求确定具体的终止日期。

法院指出,“如果主张因信任破裂而终止合同,则应明确界定恢复合同和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还指出,“法律效力将取决于合同终止是因违约而终止还是因过错而终止。”在第一次庭审中,法院曾表示,“私生活争议的发生”本身不能构成终止合同的理由。

法院提到马来西亚合同的条款指出:“仅凭英文合同文本难以确定,规定在未能履行广告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究竟仅适用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还是也包括因争议导致广告无法进行的情况。”法院补充道:“只有首先确定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能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另外,法院指出马来西亚广告合同本身存在结构不明确的问题。合同中当事人不包括金秀贤个人,但损害赔偿条款中规定不仅对被告公司,还对演员追究责任,因此合同当事人和责任主体不一致。法院指出,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金秀贤是仅仅作为广告素材使用方,还是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法院并要求明确说明为何未将演员列为合同当事人,以及在不包含演员的情况下仍将其纳入损害赔偿请求对象的法律依据。法院特别强调必须明确合同条款、当事人以及损害赔偿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院要求广告商依法明确合同终止时间。法院指出,“终止意向通知必须明确终止理由”,并强调“仅以挂号信形式声明‘由于存在问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终止通知”。法院要求原告就其3月24日寄出的挂号信是否应被视为正式终止通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是否应被视为终止通知,提交一份明确的声明。法院特别强调,如果挂号信应被视为终止通知,则必须依法明确与合同条款相关的具体终止理由。在此过程中,法院反复强调厘清问题的必要性,并指出,“如果终止时间未明确界定,则未来退还定金的范围和损害赔偿的计算可能由法院酌情决定。”

当天的庭审中,围绕与故人金赛纶交往时期相关的照片拍摄时间展开了攻防战。原告方表示“未提交问题照片的元数据等客观资料”,并表明若有必要将申请文件提交令。对此,被告方解释称“我们并未持有相关照片(已故金赛纶方持有),据我们所知,这些照片已提交给调查机关。”

发布于 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