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五一 26-01-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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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论坛# 【习五一:《警惕“逆向歧视”陷阱:筑牢民族平等的法治根基》——铸牢系列评论之五十二;#雪菲随笔# 五一评论:防范意识形态风险,最终要靠“人心的凝聚”。当主体民族不再感到“被边缘化”,少数民族也不再担忧“被同化”,各民族才能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团结。这正是修订刑法第250条、第251条的深层意义。通过法治手段消除“逆向歧视”的土壤,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每个公民发自内心认同的精神家园。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重蹈苏联与南斯拉夫的覆辙,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习五一:《警惕“逆向歧视”陷阱:筑牢民族平等的法治根基》——铸牢系列评论之五十二

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然而,现实中存在的法律条款与实践偏差,却可能悄然侵蚀这一根基。

刑法第250条、第251条将保护对象限定为“少数民族”,客观上形成了对主体民族(汉族)权益保障的缺位,这种“差别化保护”不仅与宪法精神存在张力,更潜藏着意识形态风险。

以史为鉴,苏联与南斯拉夫的解体教训深刻揭示:当主体民族的正当权益被忽视,民族关系的天平便会失衡,最终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悲剧。

因此,修订相关法律条款、构建全民族平等保护的法治体系,已成为防范意识形态风险、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紧迫任务。

一、法律条文的“选择性保护”与宪法精神的背离

刑法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其立法初衷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这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合理性。

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单向度保护”已显现出局限性。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是双向的:既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也禁止对主体民族的贬损。当前法律仅将少数民族列为保护对象,实质上默许了针对主体民族的“逆向歧视”存在空间。

例如,某些出版物刻意丑化汉族风俗、贬低主体民族贡献,却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难以追责;部分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主体民族的歧视言行“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群体心理失衡。

这种“差别化保护”不仅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更在无形中制造“少数民族享有特权”的错误认知,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二、历史镜鉴:主体民族权益受损的连锁反应

苏联与南斯拉夫的解体,为“忽视主体民族权益”敲响警钟。苏联时期,为平衡加盟共和国关系,刻意弱化俄罗斯族的主体地位,甚至在资源分配、文化政策上对其“反向倾斜”,导致俄罗斯民族主义情绪积聚,最终成为推动国家解体的重要力量。

南斯拉夫则更极端:铁托政权为压制塞尔维亚族的“大民族主义”,人为拆分其领土、削弱其政治影响力,却纵容其他民族的分离主义倾向。这种“矫枉过正”的政策,不仅未能实现民族团结,反而激化了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矛盾,最终引发内战与国家分裂。

历史反复证明:主体民族是国家统一的“压舱石”,其文化认同与利益保障直接关系国家存续。当主体民族感到自身权益被制度性忽视,便会滋生“被剥夺感”与“离心力”,这种情绪一旦被外部势力利用,便可能演变为分裂国家的动能。

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汉族占总人口91%以上,其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凝聚力,是维护统一的核心力量。若法律持续放任针对主体民族的歧视言行,无异于动摇国家稳定的根基。

三、意识形态风险的现实挑战与法律修订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复杂挑战:一方面,境外势力利用“民族议题”进行渗透,刻意放大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异,煽动“汉族受压迫”“少数民族特权”等对立言论;另一方面,国内部分群体因长期遭受“隐形歧视”而产生不满情绪,这种情绪在网络空间不断发酵,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刑法第250条、第251条的“选择性保护”,恰恰为这些错误思潮提供“法律依据”。仿佛国家在制度层面就承认“少数民族优于主体民族”。这种认知偏差若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给国家统一埋下隐患。

因此,修订相关法律条款刻不容缓。建议将刑法第250条、第251条的保护对象从“少数民族”扩展为“各民族”,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与侮辱”,无论针对哪个民族,只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应全面清理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少数民族特权化”的条款,例如在教育、就业等领域过度倾斜的政策,逐步建立“以公民个体为单位”的平等保护机制,而非“以民族身份为标签”的差别化待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要求,筑牢民族团结的法治根基。

四、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律修订的核心目标,是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战略。这并非要否定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而是要摒弃“身份本位”的保护模式,转向“权利本位”的平等保障。

例如,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应基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而非“身份特权”;对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应聚焦“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而非“民族身份差异”。通过法律修订,将“民族平等”从口号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让每个公民无论属于哪个民族,都能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范意识形态风险,最终要靠“人心的凝聚”。当主体民族不再感到“被边缘化”,少数民族也不再担忧“被同化”,各民族才能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团结。这正是修订刑法第250条、第251条的深层意义。通过法治手段消除“逆向歧视”的土壤,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每个公民发自内心认同的精神家园。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重蹈苏联与南斯拉夫的覆辙,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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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