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家破人亡生不如死余生追损 26-01-18 20:44

#中国新闻网[超话]# 泣血求助 | 残疾丧偶妇女被骗倾家荡产,法院错引法条驳回起诉,堵死最后生路!

我叫陈祥丽,安徽合肥人,四级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2023年,我的人生彻底坠入深渊:
6月,丈夫心梗猝死,骤然夺走我唯一的依靠;
7月,丧夫之痛未消,我又惨遭特大电诈骗局,445万元毕生积蓄被洗劫一空!这笔钱里,有丈夫用生命换来的118万死亡赔偿金,有我们唯一住房的200万抵押贷款,还有50多万四处筹措的借款。
诈骗案发后,婆婆不堪打击悲愤离世,独子被生活重压逼得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仅获2万元微薄退赔,房产已被银行催收即将拍卖,如今濒临流落街头,全靠邻里接济勉强苟活。

我手握铁证!帮诈骗分子转走我296万元的王超、佘旭、齐心、孟庆龙四人,早已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帮信罪”依法判刑(案号:2024皖0104刑初768/583/599/559号)。我手中持有完整刑事判决书,白纸黑字锁定他们的罪行与我的直接损失,四人取保候审期间明明具备赔偿能力,却迟迟未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我拿着这份刑事判决书,在公安、政法委的协调下,于2025年3月依法提起民事索赔(案号:2025皖0104民初7092号(王超案),7096号(齐心案)7098号(佘旭案)7100号(孟庆龙案)),满心期盼司法能还我公道时,蜀山区法院法官汪艳、王新月却公然错引法条、枉法裁决,做出了令人发指的违法裁定:
✅ 严重超期审理:案子拖延9个月(法律规定普通程序仅6个月审结),我十余次电话、现场催问,法官仅以“繁忙”敷衍,未出具任何合法延期审批手续;
✅ 程序空转渎职:多名被告拒不到庭,法官未依法启动缺席审理程序,直接跳过实质性审查,让诉讼沦为形式;
✅ 公然错引法条、枉法裁决: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等条款,驳回我的民事起诉!但这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该第十一条仅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同一主体”的情形,而本案完全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的“分别审理”情形: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我起诉的是帮信罪已决犯(转款获利的卡主),而非实施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分子,属于“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依法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同时《民法典》第18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蜀山区法院混淆刑民责任边界,用刑事程序否定我的民事索赔权,于法无据!
更荒谬的是:同一蜀山区法院已对四名帮信罪被告作出刑事判决,却在民事案件中罔顾事实,错引法条驳回起诉,同一法院对关联案件作出矛盾认定,何谈司法公正?
✅ 冷血漠视绝境:对我“重度残疾、家破人亡、无家可归”的悲惨境遇视而不见,将守法公民的最后希望狠狠踩在脚下。

我含泪质问:
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捧着纳税人的俸禄,你们就是这样断章取义、亵渎法治的吗?
刑事判决已坐实帮信罪被告的侵权责任,民事索赔却被错引法条驳回,法律岂不成了你们随意拿捏的工具?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对一个接连失去至亲、财产、住所的残疾妇女,司法的公平与温度究竟在哪里?
审判实践中早已明确,对符合《九民纪要》128条情形的案件,不得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蜀山区法院为何明知故犯?

我已向12309检察网、相关监管部门多次反映情况,却全部石沉大海。如今走投无路,唯有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网络监督,恳请上级机关介入,还我一个公道!

我的诉求:

1. 恳请@中央政法委(官方微博@中国长安网)@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监督,纠正蜀山区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判决四名帮信罪被告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2. 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法院纪检组彻查法官汪艳、王新月超审限、程序违法、错引法条枉法裁判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捍卫司法尊严;

3. 批准我免交二审诉讼费,延续司法救助待遇,为残疾弱势群体留一丝维权空间;

4. 给我一个当面陈述冤情的机会,让我能亲口诉说这一路的绝境与冤屈!

中央政法委具备法定管辖监督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央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核心部门,有权监督全国政法单位(包括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执法司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案这类司法不公问题可直接督促整改。其官方微博@中国长安网是权威诉求接收渠道,可直接传递监督诉求。

恳请相关部门通过微博私信联系我核实情况,也感谢各位好心网友的关注与帮助!

权威@账号:
@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安徽检察 @合肥检察 @蜀山检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安徽省纪委监委 @合肥市纪委监委 @蜀山区纪委监委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安徽政法 @中国法院网 @法治日报 @检察日报 @人民法院报 @人民网 @新华网 @央视新闻 @安徽发布 @中央政法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合肥市政法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安徽公安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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