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1-19 09:07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如果同步涉及到案由的变更,应当直接向法庭表明,避免陷入不利境地。

律社笔记

决定个案案由的核心是“诉争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案由的确定基本在立案阶段已经完成,立案庭会根据起诉状中的诉请、事实与理由确定案由。

但是,随着案件进展,案由并非一直不变。

例如,审理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告变更诉请,而诉请的变更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此时就需要变更案由。

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可以适用更低级案由的,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最近处理的一起蛮特别的案件:一审时诉请的是侵权的法律关系,但二审中由于出现了新证据,法律关系变成了不当得利。

一审时,我方代理原告,诉请是“判令被告返还XXX”。二审中,我方将上诉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XXX”。多出来的“多收取的”几个字,指向的就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如果严格遵照《案由规定》的表述,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自行把案由变更成不当得利纠纷,但这个案子里法院没有那么处理。这点导致整个庭审中,上诉人一方处在很不利的位置:包括法庭的提问,法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等,都和实际的法律关系有所偏离。

实操中,涉及到需要变更案由的案子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本身就比较低,在二审中再变更案由的就更少了。根据亲身经历,这种情况下的案由变更,如果没有代理律师的明示,法官主动提出的可能性相当低。

一来,二审案件中,因为已经有了一审法院的大量铺垫,例如一审确定的案由、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涉及的请求权基础等等,导致二审的法官会存在一定的惯性思维。

二来,因为越来越多的案件积压,很多案件二审开庭(或者谈话)的时候是法官第一次看卷宗的时候,对案件的了解并不充分。

所以,比如上述的案件中,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多收取的”几个字容易让人联想到“不当得利”四个字,但这个表达对二审法官来说确实太隐晦。

个人总结的经验:在变更诉讼请求时直接向法庭表明,本案因为诉请变更导致案由发生变更。这样一来可以提醒法官法律关系的变更以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的变更,二来审理时法官会有意识地关注导致案由变更的核心证据,便于更完整的表达。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