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dux_Austriae 26-01-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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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斯曼土耳其,穆斯林有权拥有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奴隶,而受保护的帝国的自由的非穆斯林纳税人——在法律上只拥有其他非穆斯林作为奴隶的权利——他们不能拥有穆斯林奴隶,即使是作为部分持有者也不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穆斯林本身不能被其他穆斯林合法地奴役,但在奥斯曼领域内合法奴役的人可以在保持在其主人占有的情况下皈依伊斯兰教(事实上许多人这样做了)。对十六和十七世纪伊斯坦布尔及其犹太社区行政命令的研究表明,不仅许多非穆斯林奥斯曼人拥有穆斯林奴隶,而且一些主人甚至让他们的奴隶转而皈依自己的宗教,尽管苏丹大为不悦,但令人沮丧的地方和帝国当局无法阻止这种现象。理论上社区领袖有义务编制奴隶主名单及其奴隶的姓名和宗教派别,奥斯曼官员应促成将新伊斯兰化的奴隶出售给穆斯林主人。

当奥斯曼人拥有的女性奴隶生下一个不被男性主人承认的孩子时,后代将自动具有奴役身份。此外,法律不允许男性与其妻子拥有的女性奴隶发生性关系;教法判例汇编中包含大量裁决,即使妻子明确授权也不会使此类性交合法。这意味着,丈夫必须从妻子那里购买该女性奴隶,以便从法律角度正式无可指摘。然而,如果一个被奴役妇女所生的孩子被男性奴隶主承认为自己的孩子,那么新生儿被认为是自由的,其母亲则从被奴役状态转变为"母亲"身份,这使她变得不可转让。"母亲"不能再被出售或通过遗产转让。如果主人在生前没有选择释放她,她会在主人去世时自动获得自由。尽管如此,许多奴隶主试图出售或遗赠"母亲",并且有大量此类妇女主张自由权利的诉讼法庭记录。

瓦拉——表示庇护主-依附者关系的阿拉伯术语——是一种起源于前伊斯兰时代的世俗制度,特别是罗马法以及部分阿拉伯半岛习俗。一旦前奴隶主通过释放成为庇护主,前奴隶成为自由人(和依附者),双方的继承人都有可能延续这种关系。如果依附者一方没有继承人,庇护主的家族将继承依附者或其无子女后代所拥有的一切。庇护关系也涉及各种义务和责任,以及一种忠诚感,这常常使得释放前后双方的工作关系除了法律性质外,在实际层面变化不大。

达尔维什·穆罕默德(卒于1605/06年)是一位在大叙利亚地区拥有蒂玛(军事采邑)的人的儿子,其母亲是一名被释放的女奴,她在获得自由和结婚前曾是著名的大马士革伊本·塔卢家族的奴隶。由于他父亲失宠并逃离大马士革,达尔维什在贫困中长大。尽管面临逆境,他成功成为了乌里玛阶级(法律-宗教学者)中的知名成员。他的名声从大马士革传到伊斯坦布尔,并以"塔卢扎德"(Taluzade)的父系别称闻名——这个别称并非源自他父亲的名字,而是源自他母亲前主人的名字。

达尔维什的母亲从未当过他父亲的奴隶;庇护主-依附者关系清楚地表明她曾为伊本·塔卢家族所拥有,他们释放了她并允许她嫁给达尔维什拥有蒂玛的父亲。这个婚姻契约使得伊本·塔卢家族能够通过一位最近抵达大马士革地区的公职人员,在奥斯曼公共服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网络。然而,由于他军人父亲的失宠意味着其薪俸、财政和不动产利益的终结,达尔维什——现在陷入贫困——不得不定义一种由其母亲的奴隶过去所促成的新的"虚构亲属关系"。他迅速与其母亲的从前主人、现在的庇护主建立联系。因此,他母亲的过去奴役状态非但没有成为负担,反而成为一个失去了其父亲可能带来的所有社会和象征资本的人的声望来源。他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在宗教学校学习,并凭借自身能力成为了乌里玛的一员,但最重要的是他被释放母亲的法律、社会,或许还有经济遗产促成了他的成功。这些情况导致达尔维什选择了一种母系世系,这种世系虽然是虚构的,但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是稳固的。达尔维什与伊本·塔卢家族之间的新亲属关系为后者创造了有利于前者的义务。#历史知识##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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