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胡燕,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唐闸街道新园村二组4号。电话:13912253850,秦燕是我丈夫的姐姐。秦燕于2022年8月10日被南通崇川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送到如皋九龙湾大酒店指定监视居住。胡燕于2022年9月27日在工作岗位,被南通市崇川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也送到如皋九龙湾大酒店指定监视居住。2023年1月12日,我与秦燕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13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家人都相信我们无罪!都为我们各自请了一位知名律师,律师们也看了我们的卷宗,都信心满满,认为我们无罪!但现实很残酷,收到一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我们是破坏社会秩序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们不服,继续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还是判了我们有罪,刑期变了一年三个月。现在我们姐妹俩都出来了,我因此而丢了工作,现在失业。但我们没有放弃申诉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权力,调整好自己的身体,现在已经走到申诉这一程序,于2026年1月6日下午四点,南通中院给我们安排了一场听证,我很感谢这次听证的倪红晏法官,他加班加点到六点半,给了我们姐妹俩足够的申诉陈述时间,让我们把一审二审中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事实部分全部说出来了!到底是啥事情?把我们姐妹非法拘禁!还要从2019年9月说起,当时施工队距我家最近距离3米,最远距离7米的地方打桩挖河。因为此施工,严重侵害了我们私有财产安全,我们期间打电话报警,求施工方出示合法手续,在一审,二审的案件审理中,我们都提供了视频证据!但是一审的判决结果却都以与这条河道,有利害关系的施工方老板、和工人的证言证词,以及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词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八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所有证人都没有到庭,我们的律师都要求证人到庭,法院没有同意!明显的一审法官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点上,一审法官明显的以权压法,一审当中,我们八个小时的庭审提供了视频文字证据,经过法庭的充分质证举证,一审法官的判决基本都没采纳,百分之七十是以证言证词来对我们进行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28条,就有20 条是证人证言!如此看出,权已经大于了法! 申诉庭审中,我拿出了三份批文,是公诉人检查院卷宗 里的,第一份批文是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没有加盖公章 , 2019年19号文,此批文是属于党政机关联合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依据 ,为了证明这份文件的不合法性,我提交了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中院的,(2020)浙03刑终633号, 第二个案例是高院的(2017)苏行终1509号。第二份批文是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文件,有公章。但这两份文件批复的公新界河的位置都是通扬运河至新兴西界河,并且公新界河标注是新建 ,并非整治 !第三份批文是南通市港闸区行政审批局的,(2019)23号文没有公章,此批复的公新界河的位置是东起唐闸公园,西至新兴西界河。通扬运河与新兴西界河都在我家西边,而东起唐闸公园在我家南边一千米左右远的距离,从这三份批文来看,批复中的公新界河的地址,完全不是我家门前新挖河道的地址!公文没有公章哪来的公信力?公诉人竟然认可并放在卷宗里。由此可以看出,我家门口打桩新挖的河道,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新开河道!作为公民的我们有制止违法的权利,有举报的权利,更何况这条河道的开挖,对我们姐妹俩权利人有直接影响。房子被震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当时我们也做了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唐闸新园村二组4号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挖河道,没有合法手续,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开挖河道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河道挖掘涉及土地使用和水利工程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占用土地(包括挖掘河道),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即使不改变土地性质,仅是临时占用,也需要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并支付补偿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掘河道,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在我们的二审中院判决书中,还认定港闸区行政审批局的23号文件合法,23号文中第八:接文后,请抓紧办理水利稳评等相关手续,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由此看出,23号批文手续不全,不是合法批文,大家都知道我们老百姓,家里要盖房,少一个手续加盖公章都不好开工!难道政府要求老百姓守法,自己就不要守法了吗?今天我就主要写了施工的不合法,我们姐妹俩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制止违法施工何罪之有?下面有批复的文件,图片,后续我会继续写我申诉的内容。感谢全国网友的关注转发,谢谢!@南通秦燕@龍捲风516 @王大伟一律师 @江苏政法 @南通倪云@南通公安 @公安部新闻传媒 @倪文华法律顾问 @中国警察网@贾灵敏 @南通日报 @南通身边事 @公安部新闻传媒 @单利华9 @南通0点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