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欲分割男方唯一住房被驳回#】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房产分割纠纷案件,判决在保障男方基本生存权益的前提下,维持房产共有现状,不予分割。万某与胡某某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胡某某的哥哥于2012年,将海口的一套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登记在双方名下,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唯一的共同财产。2015年起,夫妻二人长期分居,2024年,经海口龙华法院判决离婚,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但因该房产系男方唯一的住房,且其无力支付补偿款,房产未作实质分割。
离婚后,万某再次起诉,称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要求折价分割房产,获取现金用于养老治病,并称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年过七旬的胡某某则辩称,该房是其唯一住房,自己无收入来源无力筹款,强制分割将导致他无家可归,而万某在老家有住所,其分割诉求过于自私。
海口龙华法院一审驳回万某诉求,认为房产分割需全体共有人同意,男方生存权益应优先保障。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房产价值分割缺乏合理性与可履行性,现阶段无分割必要,维持共有现状更适宜。该案明确了离婚后共有房产分割需兼顾生存权益,避免一方因财产分割陷入生活困境。(法治时报 第1现场) http://t.cn/AXG8v7B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