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n0504
26-01-20 21:47

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绍兴法院 、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柯桥法院 的公开信
@之江天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浙江政法 @浙江政府法制 @人民日报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 @凤凰网
尊敬的涂院长、楼院长:
今天被迫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参加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移送的案件庭审。在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案号(2025)这0603行初225号,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6行初88号。
柯桥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桑伟强,在明知该案管辖问题已被上级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处理阶段,不顾本人真诚沟通和请求,强行推进庭审。
基于今天庭前和不到10分钟就结束的庭审,想请两位院长帮忙解答以下三个问题:
1,庭前,被告二绍兴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的问题:为什么本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遍,还要到柯桥区人民法院再来审一遍?这也是本人最关心的问题。
2,庭前,我问书记员:为什么在庭审记录中我的被告一自动变成了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她答:不知道,不要问我。庭中,我问主审法官桑伟强:为什么我的起诉对象被告一,未经本人同意,被强行改成了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他答:不知道,不要问我。问:法院或者法官个人是否有权私自更改原告的起诉对象?
3,庭中,桑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我对被告一身份有异议,问:为什么我的立案材料我看不到,我的起诉对象我不知情。他一句:立案庭转过来的,他不管。在案件基本信息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他继续强行推进庭审。问:如此一来,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的意义在哪?法院审的是原告的诉状,还是法院或法官提供的诉状?
如我在诉,请绍兴市人民法院涂院长、柯桥区人民法院楼院长能够给予关注,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提请两位院长注意:我了解到我这类案件在其他地区的做法是,中院审理时向高院请示,最终认定经过复议的案件,是以人民政府为被告而不是什么办公室。比如,在石家庄中院就是如此。而本人的案件,更加毫无争议,因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告知书上的盖章,就是“柯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
另,桑法官对管辖问题有待作出处理阶段,仍不顾本人多次真诚沟通请求,强行开庭的现象,期待能杜绝。愿我大浙江是真正有温度的司法。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