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杀人案一看作案者就是不可能改好的穷凶极恶之人(qj杀人那些能是什么好东西?),把这种人判成死缓就是给了他将来出狱继续害人的机会。问题不是能不能有死缓,而是某些犯罪者就是不值得再给一次机会了,那些人主观恶意极大且完全没有悔改的意思,简直把“再犯”都快写脸上了。出狱之后再次杀人,可不是个例了。那么,某些达成死缓判决的法官该不该对此有个警醒?你们是一判了之了,潜在被害人怎么办?有些潜在被害人还是见义勇为者呢。人家为了法律的公正、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安全冒着这么大风险都站出来了,结果一点不保护人家?这样的判决里有多少是真为了维护法律,有多少是私心,有多少是交易,还有多少是爱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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