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1-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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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无偿转让债权?——最高院入库案例

微尘法律观察

案例背景

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9)沪01民终9972号),裁判日期2020.02.27。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79-002。

一、问题导入实践中,部分公司或其控制人在吊销后仍以“自行处置资产”为由,将公司对外应收账款无偿转给关联方、股东本人或其他第三人,而债权人往往主张此类行为属于吊销后超越清算目的的无效行为。此时,法院应如何认定此类行为的效力?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明确了吊销状态下无偿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二、裁判要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案情简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由某房产公司、某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商定:某房产公司参与商业项目地块的招投标,某置业公司将给予积极协助、配合。若通过公开竞拍某房产公司成功取得四块商业项目地块,某房产公司将支付给某置业公司20,000,000元及该项目5%的股权收益权益。……某房产公司若以其任何与之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拍本协议所涉之项目地块,并以此事逃避自身的义务,即视某房产公司违约,某房产公司应支付乙方损失80,000,000元。2013年7月11日上海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载明:在2013年7月11日系争地块竞得人为:北京A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67%)、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33%)。该地块土地成交总价为841,000,000元。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其占比80%的股东上海H投资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12月18日由某置业公司(甲方)与高某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某房产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应向某置业公司支付80,000,000元,现尚欠40,000,000元未予支付;二、现甲方将以上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受让甲方上述权利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2018年1月4日某置业公司向某房产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某房产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因高某某受让的上述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某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债权本金40,000,000元;二、某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9,802,410.96元。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一,某置业公司及两位股东均在2016年12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故不能在2017年12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二,本案根本不存在违约金。违约金需要经过某房产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双方确认或经司法确认,是债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四、裁判结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一、某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违约金24,000,000元;二、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高某某以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请为由提起上诉,某房产公司以驳回高某某的原审诉请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9)沪01民终997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进行债权转让,即本案的处理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某置业公司向高某某转让的对某房产公司的债权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某置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某置业公司虽未及时成立清算组,但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某置业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行为。现某置业公司向高某某转让对某房产公司的违约金债权,根据某置业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某置业公司与高某某的举证情况,都无法证明高某某就该违约向债务人某房产公司主张。而某房产公司对某置业公司的抗辩亦可向高某某主张,所以,一审法院支持高某某的诉请有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六、实务经验总结本案中,法院指出,营利法人吊销后,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该无偿的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建议,债权人应定期查询公司信用信息(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吊销后立即督促成立清算组。若公司怠于清算,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若收到吊销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需核实是否系清算行为,若并非清算行为且属于无偿转让,债权人可主张原债权继续有效,或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转让。

七、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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